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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这对农业生产及农户收入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建国以来虽然兴建了大量的农业工程项目,并且农业技术有了质的飞跃,但是成灾率依然不减,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自然灾害对于农业生产及农户收入的危害在短期内是难以通过资本投入和现有技术克服的。然而,由于制度能够影响到人的行为,进而对农户收入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制度角度对农户在灾年的收入问题加以研究。
从统计数据来看,自然灾害以一定的概率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自然灾害发生,农户的收入势必受到影响。然而前人针对抗击农业自然灾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在灾害发生前对抗风险。并且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农户收入情况的实证研究却比较少见。因此有必要专门对“灾后”农户收入的状况进行研究。
另外,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农地为集体所有,但是在新疆和黑龙江等地区依然存在着大量以农地全民所有制为主、以集体制为辅的国营农场。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不但是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地区,而且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粮食产地。但是对国营农场的农户收入问题的研究却往往被学术界所忽略。所以,从制度角度出发研究国营农场农户收入也是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三点考虑,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农地全民制和集体制下,由不同农地制度和源自制度差异的其它因素所造成的农户灾年收入差异。理论上,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农户灾年收入的主要因素;再通过建立农户对劳动方式选择的二叉树,利用博弈分析法从机理上分析了这两种农地制度下农户灾年的收入差异。实证上,首先,将前文机理分析所提出的影响农户灾年收入的主要因素作为虚拟变量,用实地调研所获数据,建立线性回归方程,实证检验了机理分析中用以作为影响农户灾年收入主要因素的合理性;然后,对该数据再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计算并对比各项指标,实证检验了机理分析所得出的关于两种农地制度下农户灾年收入差异的各项结论的正确性。
初步研究表明,农地制度差异能够通过三条路径造成农户灾年收入的差异:①农地制度差异→耕种土地成本差异→灾年收入差异;②农地制度差异→耕地面积差异→灾年收入差异;③农地制度差异→耕地面积差异→从事副业或其它劳动比率的差异→灾年收入差异。如下图
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本文得出三个主要结论:第一,农地制度是影响农户灾年收入的重要因素。第二,集体制较全民制更有助于提升农户的抗灾能力。第三,民族差异不是造成农户灾年收入差异的原因。
一方面因为全民制下的耕地面积较集体制更大是一种内生的现象,而较大的耕地面积在很大程度上又导致了农户抗灾能力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兵团地区民族构成较为复杂,但民族差异却不是造成农户在灾年收入差异的原因。所以笔者认为在兵团地区提高农户抗灾能力并提高其灾年收入的思路有三点:第一,建立相应的农场-农户风险共担机制。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从事多元化经营。第三,推进国有农场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