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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和文明、法治的社会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了促进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了。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批缔约国,公约的实施成为签订公约后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议题。为履行条约义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经通过,预防腐败局也已成立,这都表明了我国通过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背景下,作为反腐败主要机构的检察机关如何完善检察职权,提高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效率,是本文研究和思考的主要问题。在履约中完善检察职权,在完善检察职权中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条双赢的道路。 检察职权在宪法中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则是具体承载检察职权的主体,检察职权的内涵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时得以体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预防、侦查和公诉职能是具体的反腐败职权,其在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为了更高效地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和理念完善反腐败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运作机制。 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法律属性、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同时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并对与反腐败相关的检察职权作了重点说明。然后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影响和实施情况,提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与我国检察职权的相关性,并指出实施国际公约除应关注立法实施外,更应关注机构实施和机制实施。最后论证检察机关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可替代性,同时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语境下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反腐败职权。本文第二章对世界各国反腐专门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对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了检察机关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反腐败专门机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依据我国国情对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专门机构应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整体运行机制提出了建议方案,从而达到更好地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更加高效地反腐败的目的。第三章主要论述检察机关预防腐败职权的完善。从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角度,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预防腐败的规定,分析世界各国预防腐败的经验,指出我国预防腐败机制和措施方面的不足,提出检察机关在预防腐败方面应当承担的功能,并最终提出检察机关预防腐败职权改革与完善的建议。第四章围绕惩治腐败犯罪的检察职权展开,以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犯罪的职权为依托,重点讨论了特殊侦查权、污点证人豁免和反腐败案件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保护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案件侦查中适用的特殊侦查手段问题,对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检察机关惩治腐败侦查手段的不足,提出了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职权完善的思路;第二部分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案件诉讼中对污点证人豁免权的完善问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解决取证难问题。第三部分讨论反腐败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完善的问题。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借鉴各国的相关制度,提出通过完善检察机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运作机制来加强反腐败案件中证人保护的建议方案。第五章阐述反腐国际合作中检察职权完善的建议。通过对比我国在引渡、司法协助方面的现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存在的差距,提出检察机关在职权改革中有待完善的建议。第六章探讨的是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与我国检察职权的完善。通过对我国腐败资产外流现状以及资产追回面临的障碍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和公益诉讼追缴腐败资产制度的构想,同时提出了检察机关在这两项制度构建中的职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