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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讨论治外法权是宗主国将其属土以外的豁免权无限制地扩大,从而严重地侵犯了所在国的司法和领土主权,违反了国际法原则一种不平等特权,即指领事裁判权及其附带产生的各种权利的狭义的治外法权。欧美帝国主义国家大多通过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拥有治外法权。这种特权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人民为废除不平等特权而不懈奋斗的过程。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随着世界反法西斯形势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各国纷纷废除了在华的治外法权。治外法权问题是国际关系领域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尤其反映了帝国主义国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之间国际关系的复杂微妙的变化。
在近代中国社会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国际格局的变化和中国人民的不懈奋斗是废除治外法权的两个必要条件。而在三十年代的中国东北,日本帝国主义在那里建立伪满州国后,却主动宣布放弃治外法权,并且一再宣称是为了促进“满州国的健全之发展”。日本在东北撤销治外法权的实质是什么?它究竟与中国废除列强在华特权有什么区别?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日本在东北撤销治外法权这一问题,本文将分五部分进行论述。
前言,介绍治外法权的基本概念。第一,国际社会的治外法权。第二,近代社会欧美帝国主义国家间的治外法权和帝国主义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间的治外法权。介绍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发展,日本在中国治外法权以及日本在东北的治外法权。
第一部分,分析日本撤销在东北的治外法权问题的提出。目的方面。首先,为了把这个傀儡政权打扮得更象一个独立国家的模样,日本统治者便导演了这样一出撤销治外法权的骗局。其次,客观上,东北的一切包括土地、资源、人民都成为了日本的占有物,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治外法权这种“统治权”的存在已经失去了意义。
设想方面。通过对《关于撤销在满州国治外法权的指导方针案》、《撤销治外法权要纲》、《关于撤销帝国在满州国之治外法权及调整并移交南满州铁道附属地行政权之件》三个文件的分析,阐述日本宗主国对撤销治外法权构想的逐渐成熟的过程。
第二部分,日本撤销在东北治外法权的准备活动。根据日本帝国主义关于撤销的设想,其准备工作大体是分两阶段进行的。1935年开始,进行第一次撤销前的准备。主要是完成课税、产业法规方面制度的建立。第二次撤销前的准备工作是围绕着警察制度及司法制度的完善展开的。随着各项法令制度的完备,日本在伪满州国的统治体制进一步确立。
第三部分,日本撤销在东北治外法权的过程。1936年6月10日,日本和伪满洲国签署了《日本国与满州国间关于在满州国内日本国臣民居住及满州国课税等问题之条约》及《附属协定》。1937年11月5日,又签署了《日本国与满州国间关于废除在满州国的治外法权及转让南满州铁路附属地行政权条约》及《附属协定》。第二次撤销后的事后措施。
第四部分,剖析日本撤销在东北外治法权的实质。其实质是日本帝国主义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向政治、经济、产业,教育等方面安排大量日本人,使其统治力划时期增强的一种谋略。
第五部分,通过对列强取消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以及1943年中美、中英新约的论述,对比日本在东北撤销治外法权与英、美取消在华特权的区别,从而进一步剖析日本在中国东北撤销治外法权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