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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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产生的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产生的理论成果是邓小平理论。这两大理论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  毛泽东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军事家。他一生的革命实践和思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最宝贵的财富。其中法制思想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颇具传统文化印迹和个性化色彩的丰富、独特的理性认识和实践方式,是毛泽东思想整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鲜明地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理论思维风格,是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法律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创造和总结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邓小平结合中国现实,形成了以毛泽东法制思想为基础的独具特色的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宏大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民主法制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是科学的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指导原则。  加强对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比较研究,既有利于从总体上和更深层次上把握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实质,也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要努力学习、实践,继承和发扬光大他们理论中的具有真理性标志的精确的论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力图依据体现民主政治的良好法律,使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他们的法制思想既存在着广泛的一致性,又有着众多的不同点。本文从毛泽东、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结构上进行了深入比较:  毛泽东、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共同点:  在理论来源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都是在马克思列宁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法制原则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同时邓小平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在法制目标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在立法方面,他们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制定出了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的法律、法规。如毛泽东根据我国的情况,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死缓制度,为死刑慎用原则和少杀方针指明了具体实施措施。而“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伟大构想。  在执法守法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都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毛泽东认为政法干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强调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提出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反腐倡廉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都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主张严惩腐败。毛泽东从理论上阐明了腐败产生的必然性,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防治腐败的措施。邓小平特别指出要靠法制来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点是:  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践基础不同:毛泽东法制思想诞生于社会革命和新旧社会过渡时期。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反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以及国际法制日渐趋同的基础上形成的。  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方面实践程度不同:毛泽东过分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他所倡导的“大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主与法制对立起来。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调要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不同:毛泽东重人治,轻法治。建国初期,由于客观形势决定,毛泽东和党的其他领导人还比较重视法制,但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在政治上严重破坏了党内民主生活,促进了党内“一元化”和集权制的形成。而邓小平认为过分推崇领导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个人作用,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地步,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大弊病。邓小平不仅将法律与制度问题摆在了绝对权威的地位,而且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关于党的领导与法的关系方面认识不同:毛泽东认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以致后来形成了“以党代法”的局面。邓小平认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关于经济与法关系方面重视程度不同:毛泽东虽然认为法制建设必须围绕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但在实践中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使法律在经济建设的作用中可有可无。邓小平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虽然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存在着差异,但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法制思想独创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仍然是行动的指南。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导下,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使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为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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