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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关于陪审制度的民主理论研究都没有对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进行内在性的制度分析,另外,仅从纯粹的民主主义来研究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故对陪审制度民主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和全面,本文则是内在性和多角度地辨析陪审制度的民主性的。文章不仅仅外在性的辨析陪审团能否代表民意,通过建构理想的民主标准,内在性地辨析当代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在程序正义、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的视角下认识陪审制度的民主性。通过与代议制民主的比较认识陪审制度的民主特征。司法专业化与陪审制度的关系,司法活动专业化排斥陪审制度,是否就意味着司法中没有了民主。通过系统地辨析,文章认为:1.依据普通民众参与的平等性和有效性两项作为必要条件的标准,对陪审制度的构成内在性地分析,可以知道当代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大大削弱了,严格来说,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仅仅体现在刑事陪审团的否决权方面,托克维尔关于陪审团的民主理论话语与当代陪审团的实际情况相比,已经出现了词与物的分离。与代议制相比,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有着自身的特点。在程序正义的指引下,司法中寻求的是公正的陪审团而非民主的陪审团,所以说,当代陪审制度更是一项司法制度,其次才是一项政治制度,这与托克维尔当时所强调的陪审制度首先是政治制度,其次才是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并且当代刑事陪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需要结合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不能仅从纯粹的民主主义或者说人民主权的层面上理解,当代刑事陪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是在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制约下发挥作用的。当代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在实际上是微弱的,但陪审制度是一项民主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话语,这种话语的确立有历史建构的成分,但仍然发挥着作用,在疑难案件中,陪审团通过民主意识形态作用,司法风险的非人格化负担,规避法律论证需要充分的难题,有维护司法权威的功能,通过巧妙地接受或者拒绝民意,技术性地实现社会整合,这也是在法律活动专业化的情况下,陪审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2.司法的高度专业化是排斥民主参与的,民事诉讼的知识专业化程度较高,刑事诉讼的知识专业化程度较低,这种区别决定了陪审制度在两个领域的强弱之分。在一个实现了政治民主的社会中,司法中缺少了陪审制度,并不等于说司法中就没有了民主,司法中的民主是建立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基础之上,没有政治民主基础,即使有了陪审制度,也不会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