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土地征收之意义,学理上,论者有谓: [土地征收,依我土地法之规定,为国家於有属於公共利益之法定种类特定事业之主体(土堆需用人)之请求,限制土地所有人之意思,以补偿为条件,为土地需用人设定其事业所必要土地之支配地位,以使其取得其土地所有权(一般公用征收则包括土地使用权)。简言之,即为公益上之必要,基於国家依据法律所为之创设的处分之特定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之有偿取得2。』另寅务上,依司法院释字第425号解释之见解:『土地徵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