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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因一方的破产而将风险和损失扩散到交易对手,甚至引发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国际、国内组织设计了提前终止、净额支付、信用支持安排和终止净额结算等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来规避风险。但是这些制度安排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甚至有一定的冲突,所以研究企业破产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本文借鉴国际规则,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殊调整制度以及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撤销权、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等规定进行研究,力图使两者能够相互融通,为我国的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和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