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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就《食品卫生法》健康体检部分要求标准,有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含糊、不具体、方案表达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归纳几点,供同行探讨,其中包括病性肝炎是否都视为消化道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HBsAg阳性调离依据;乙型肝炎的检验方法应用;便培养在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肝功能检验方法的统一等。通过实际工作,提出对法规今后的修改意见,以期达到更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适应于中国国情,更有利于法规的执行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