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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制度,主要在于避免因要保人重复投保的事实,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别自不同的保险人处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害额的保险给付,导致保险法上之损害填补原则遭到破坏。台湾现行法对于复保险之规定有许多问题存在,本文拟分析现行法的规范缺失,并且提出具体之修正建议。包含修正保险法第37条恶意复保险的法律要件及效果;第38条善意复保险下,各保险人对内对外如何负保险给付之责;新增第38条之1针对消极保险所发生的重复填补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第23条关于复保险的销险机制之建立等,全盘探讨台湾复保险法制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