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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骺是出生后个体生长发育的重要结构,儿童骨骺损伤肢体畸形,且往往在伤后1-2年出现,因此在因果关系方面容易形成纠纷.鉴定人在论证肢体畸形的成因及因果关系时,不仅要注意骨髓部位的骨折,还应调查有无单纯的箭板损伤可能,避免遗漏;鉴定资料尽可能完善,包括伤后短期详细病历、影像片,及后期发现畸形病情而复查的病历资料,利于判断是否符合髓板损伤导致发育异常的病理生理学过程;如确实客观证据遗失,建议根据仅有的证据证明力度,作出相应的结论性判断。另在伤残鉴定中,建议鉴定人对己确诊或怀疑有骨箭损伤可能者,应充分告知损伤对未来患儿发育潜在的风险,并争取患儿监护人意见是否继续鉴定,避免后期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