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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对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贡献,而以立法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制,更使其突破了道德的教化,进入了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范畴。自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修改公司法,要求公司经营者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以来,公司社会责任已相继为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广泛采纳。本文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意义和可能,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市场信用法制之间的关系,介绍了市场信用法制的本质属性和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现状,并对此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