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相近事故犯罪的区别和竞合

来源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xing198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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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场所或活动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安全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对其安全负有法定义务者能够执行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共安全即社会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或者特定单位人员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场所或活动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安全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能够执行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求不依照消防监督机关的合法通知采取相应改正措施,并且这一不作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对单位、场所或活动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者。主观方面,是对不依照消防监督机关的合法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作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一种过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种安全事故犯罪,经常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竞合。本文就该罪与日常安全事故犯罪、其他业务安全事故犯罪和基于公务的安全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和竞合情况逐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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