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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2007年11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第139条之一的罪名确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对有效打击严重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提供了刑事立法的支持。由于是新设罪名,理论界、实务界对本罪的若干问题众说纷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安全事故的认定、不报谎报的行为特征、负有报告职责人员的范围及情节严重的界定等问题。本文探讨了对于安全事故的认定;不报、谎报的行为特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范围以及情节严重的界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