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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探讨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损失分摊法,采共同过失与比较过失制度之下的差异。以台湾的民法217条与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31条及相关法规或保单条文为比较基础,假设损失责任的分摊从纯粹比较过失制度发展为共同过失制度,来探讨目前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损失分摊法的问题与改善途径。
本研究藉由文献回顾及焦点团体访谈法,发现共同过失制度会对司法机关、保险业、交通主管机关与社会的和谐产生正面的效应;但由于台湾实施纯粹比较过失制度由来已久,加上共同过失对责任分摊认定,乃以行车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考虑其过失程度的大小,率尔实施共同过失制,有其客观环境上的困难。有鉴于此,本研究参考美国大多数州与日本现行的损失分摊方法,发现:相较于台湾实施的纯粹比较过失制度,中国大陆在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损失分摊法采用修正比较过失制度,有简化过失责任分摊成数级距的优点,但仍有一些违反社会公平的现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