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政治的繁荣.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其弊端也日渐显露,需要理论结合实践创新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政治的繁荣.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其弊端也日渐显露,需要理论结合实践创新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
其他文献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代表性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该文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过于保守和仓促.这种保守和仓促与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政治因素和历史因素密切相关.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和完善仍需要较长时间.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从立法转向司法,重点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此背景下迎来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时期,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存在的诉讼管辖制度不合理、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交叉、证据及审判认定标准不统一等主要问题,需要通过本次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强化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
知识产权的制度性存在与观念性存在是并行但不一致的,理解知识产权不能单单依赖某一种渠道,尤其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化问题加以解决时.从法律经济学、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来对知识产权进行复合诠释,可以证实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大幅度的考虑到了法律以外的因素,知识产权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策功能、法律功能很难进行事先设定,需要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反复摸索、调适.
对价就是一个交互允诺.它也是人类社会元组织、元关系结构冲突关系博弈达成和谐的最小关系模式和逻辑实体.作为一个允诺机制,对价包含强制允诺和不可强制允诺的交互允诺。知识产权的对价理论是把对价原理、方法和实践用来分析知识经济和知识行为,为知识产权的分配正义而提出的一种方法论,是对价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在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中的一个应用。知识产权制度恰好是用对价解决知识产权和人权冲突时寻求互利共赢成功的一个实施
请求权长期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定义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请求权是否能简单定义为:"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笔者将民事权利分为"动态权利:"静态权利",债权不是请求权,债权概念甚至与请求权在权利系谱上毫不相干,请求权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相对,均是静态权利发挥作用的结果,是静态权利的保障,它不得脱离于静态权利而转让他人.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概念,可以在上述权利类型化下重新定位.另外,
知识产权系列案件迅速增加,且占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攀高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重要特点之一.分析知识产权系列案的发生规律,探求影响知识产权系列案损害赔偿确定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法院应对知识产权系列案的合理措施,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以南沙法院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受理和审结的972件知
当今世界事实上已经能够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给人类消费,但粮食安全问题仍然非常严峻.这源自于现今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粮食消费与生产所造成的制度性伤害.而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与政策工具,与粮食安全保障密不可分.现行的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损害了全球的粮食安全保障.发达国家在知识领域除了承担积极义务构建合理的有利于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外,还更应承担更多消极义务
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知识产权主体往往缺乏对知识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资金与能力.信托作为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强大的权利转换功能,将信托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产业推广领域,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质量和效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渐次推进,学界对知识产权信托亦有颇多关注与研究.本文通过介绍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信托机制对于拓展
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人们带来了高新科技的享受,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重点探讨了在3D打印时代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从侵权的角度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适当作了与美国法的比较和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