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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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知识产权主体往往缺乏对知识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资金与能力.信托作为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强大的权利转换功能,将信托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产业推广领域,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质量和效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渐次推进,学界对知识产权信托亦有颇多关注与研究.本文通过介绍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信托机制对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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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知识产权主体往往缺乏对知识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资金与能力.信托作为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强大的权利转换功能,将信托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产业推广领域,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质量和效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渐次推进,学界对知识产权信托亦有颇多关注与研究.本文通过介绍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信托机制对于拓展信托制度的适用领域和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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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顺利执行,作为保障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判断愈显重要.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不采用美国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而且行政机关的技术专业资源在数量和经验上都较为丰富,建议参照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法院调查官制度,探索市国专家辅助制度改革的新方向,以期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中,通过完善专家辅助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性难题.
一件将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专利局从一开始就不应授予专利权,在其获得授权后,本应通过一次无效审查程序便得以宣告专利权自始无效,却由于案件自身以及我国专利无效审查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典型的"翻烙饼"的方式,游走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历经九年四次无效程序,先后引发了专利侵权及无效诉讼案件多达二十余起,涉及到最高法院及北京、福建、浙江等多个法院的多个审判庭的数十名法官及其他办事人员,专利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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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从立法转向司法,重点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此背景下迎来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时期,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存在的诉讼管辖制度不合理、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交叉、证据及审判认定标准不统一等主要问题,需要通过本次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强化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
知识产权的制度性存在与观念性存在是并行但不一致的,理解知识产权不能单单依赖某一种渠道,尤其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化问题加以解决时.从法律经济学、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来对知识产权进行复合诠释,可以证实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大幅度的考虑到了法律以外的因素,知识产权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策功能、法律功能很难进行事先设定,需要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反复摸索、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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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长期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定义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请求权是否能简单定义为:"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笔者将民事权利分为"动态权利:"静态权利",债权不是请求权,债权概念甚至与请求权在权利系谱上毫不相干,请求权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相对,均是静态权利发挥作用的结果,是静态权利的保障,它不得脱离于静态权利而转让他人.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概念,可以在上述权利类型化下重新定位.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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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事实上已经能够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给人类消费,但粮食安全问题仍然非常严峻.这源自于现今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粮食消费与生产所造成的制度性伤害.而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与政策工具,与粮食安全保障密不可分.现行的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损害了全球的粮食安全保障.发达国家在知识领域除了承担积极义务构建合理的有利于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外,还更应承担更多消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