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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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动产的交易日趋频繁,而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等不动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单方私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纠纷不胜枚举,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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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无锡,21400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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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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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动产的交易日趋频繁,而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等不动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单方私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纠纷不胜枚举,能否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在中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不动产涉及到原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与登记机关四方主体.研究善意取得单方私自处分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使善意取得不动产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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