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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性醉酒诊断标准、辩控及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问题,在国内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领域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分歧和争议,我国CCMD-3诊断的症状标准中说道: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并有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而我国少部分著名专家学者,认为不应该成立此诊断,认为只是普通醉酒的一种变异,而在实际鉴定中有很多实例没有或找不到脑器质和躯体疾病损害的证据但他的其他表现却又符合复杂性醉酒的其他症状诊断标准,这就使得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左右为难,靠近普通醉酒对被鉴定人过重,靠近病理性醉酒又不符合其诊断标准。而且还容易引起方方面面的纠纷,尤其是对辩控能力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方面,其依据包括对意识障碍深浅的理解及实际应有中的掌握,都与理论上有差距。鉴于此,我们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并与同道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