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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已基本形成共识,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按照这样一个职能定位进行改革。①从1993年至今,“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即指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为核心、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主体、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为基础、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的调控管理为保障的一种管理体制——已经实践了十几年的时间,全国各地律师行业自治在探索中前行,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充当着性质不同的角色,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根本着眼点不同,在实践中的“结合”效果还不够高效率。在我看来,这与我国目前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组织的法律定性模糊,律师协会的独特性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肩负着律师行业自治功能的律师协会的法律属性,重点在于律师协会与律师的管理关系,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配置,以及现有规范的冲突与补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