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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主张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制发展的规律性。但法院审判独立不是法院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党的领导,与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有很大不同。“五四宪法”规定的“法院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是对审判独立的完整规定,而现行宪法的规定则为党和干部中的个别人的不正当干预司法留下了法律漏洞,建议适当修正现行宪法第126条,以弥补给司法的不当干预留下的法律漏洞,避免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破坏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