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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契约化过程应冲破现有委托代理框架的桎梏,寻求强制履约机制和自我履约机制的耦合:一方面,中国契约化过程受到深刻的"伦理身份"和"计划身份"的双重影响,因此需要从我国特殊契约化的历史与实践中寻找替代性的自我履约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移植行为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使得身份因素以"契约身份"的赋予和获得通过影响自我履约范围的形式重新在契约缔结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