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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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医患间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受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也逐渐成为涉民生审判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医疗类纠纷通常存在社会关注度高、家属情绪激动、诉讼数额虚高等特点.笔者认为,在传统举证责任分配上,让加害人证明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是非常困难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但鉴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专业性质且有专业鉴定的救济途径,并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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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医患间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受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也逐渐成为涉民生审判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医疗类纠纷通常存在社会关注度高、家属情绪激动、诉讼数额虚高等特点.笔者认为,在传统举证责任分配上,让加害人证明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是非常困难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但鉴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专业性质且有专业鉴定的救济途径,并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没有隐匿病历等行为也并不困难(因需要专业鉴定),因此可以将此举证责往分配给医疗机构。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中除引述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条文外,增加了“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应当说在审判实务中,将法条进一步落实为判案方法,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疑难问题所具有的广阔视角和长远目光。如果在审判实务中,能够逐步将举证责任分配开来,并且加大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必定对提高办案效率、统一执法尺度大有裨益。
日本就医疗侵权案件,则适用“大概推定”理论,即过失初步推定原则。如果具有“如无过失,损害不致发生”之情事者,患者证明损害实际发生,即可以推定被告具有过失,同时允许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的事实及行为提出反证,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做法实际类似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纵观前述日本、德国、台湾三种做法,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上,笔者认为宜采用日本的方法。
综上,目前审判实务中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不达成统一,现有的规定也不尽公平。因此,笔者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在各地纷纷出台适用指导意见以后,应当充分考虑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将侵权责任的要件分开分配给双方,使案件审理在审判实务中进一步接近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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