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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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被解释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注意义务.本文通过对“注意义务”概念的解析,分别从合同相对性原理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理论的发展与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方面探究了“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保险人在保险这一领域,相对其他人而言,属于专家。因为,它具有其他人所不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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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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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被解释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注意义务.本文通过对“注意义务”概念的解析,分别从合同相对性原理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理论的发展与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方面探究了“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保险人在保险这一领域,相对其他人而言,属于专家。因为,它具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查勘、定损、风险管理等),向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但在本文所论述的注意义务这一概念时,保险人又不属于专家。因为,如前所述,本文的注意义务,仅发生在支付赔偿的这一环节、这一时点上。而“支付赔款”这一行为,从其实际操作上看,与其他支付资金、交付物品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也不需要具备其他特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再者,对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不同,我国并未建立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保险人在“支付赔款”这一点上不属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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