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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还是两者兼具,对此应有同一的理解与认定,立法的原意应当披露。在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它关系到判案的公正。对其性质的理解直接影响对相关法条的英译,不同的英译文向其读者,尤其是外国法官与仲裁员展示了译者对该性质的认定,他们难于怀疑这种认定,尽管可能存在偏差。若认定、理解果真有无,便可能导致或产生负面的影响和结果。本文还讨论第114条在具体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