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ving towards ASEAN Eco nomic Community:A New Era Starting from the AT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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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各国以欧盟区域一体化为目标,在2009年共同签署了象征着东盟各国经济合作的新时期的《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而货物贸易的自由流动的促进是东盟经济一体化中发展的最快的一部分内容,并且已通过《共同有效互惠关税措施》和东盟自由贸区(AFTA)的建立来完成.《协定》是东盟自由贸区升级版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基础性文件的整合,对东盟贸易法律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围绕着《协定》中出现的重要的贸易政策变化,如关税取消的具体实施细则、一般例外的扩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原产地原则的内容及区域使用情况进行介绍和学理分析.另外,通过与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贸易政策和机制的比较,以期锁定东盟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体制化缺陷,为东盟建立关税同盟提供理论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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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增多,法律规避现象频繁发生,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然会使这一现象加剧.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该如何对待和应对法律规避问题,更好的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一带一路"是中国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提出的国际和平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是它的五大合作重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离不开海外华侨华人的参与和支持,而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和中国国内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领事的保护对象是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此情况下,华人包括外籍华人和无国籍华人可否成为中国领事的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战略决策,不仅是中国实施"走出去"对外经济战略发展的必然,更彰显了中国日益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和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大国风范,但这一战略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来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
"一带一路"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长期战略,而沿线地区国家长期缺位于国际交往,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严重缺失,因此在同其进行经济合作、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依据"符合法律原则",逐步建立判例规则、习惯规则,借用现有的但成员国尚未加入的国际公约等,缓解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游客权益保护是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政府都很重视.随着国际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针对跨境游客权益屡遭侵害和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紧急事件频发的现状,区域组织和各国已开展跨境游客保护的国际合作研究.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境旅游业的发展应加强国际层面的协同与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境旅游业发展制度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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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条例中对知识产权执法范围的扩大与国际公约中的过境自由原则存在冲突.从欧盟的实践判例出发,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态度在变化.对我国来说,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加强过境知识产权执法使得发达国家更加关注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提出挑战,如何应对值得重视.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海外投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往往采用国家契约的方式与东道国进行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形式会面临东道国的间接征收、单方面修改契约等不利局面.本文试着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从国家契约自身内容的角度,对外资保护条款进行解读,以期给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签订国家契约时提供有益的建议.
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因超过堆场提供的免费期间超期使用承运人集装箱而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或者相关方收取的惩罚性赔偿费用.其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
2009年6月23日,美欧就中国对9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问题提出磋商要求,同年8月21日墨西哥加入磋商程序,后于2009年9月21日专家组成立;2011年7月5日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等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2012年1月30日上诉机构裁决中国涉案的出口关税不符合中方入世承诺,建议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