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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障產地特色農產品的方式,有兩個執行途徑,分別是歐陸國家較常使用的產地證明標章,以及美國較常採用的產地團體商標。此兩系統於國際上常受到討論,甚至有所衝突,而過去研究探討各自對於農民收益與福利議題,卻較少有研究比較兩者之差異,而臺灣的《商標法》同時包含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且均有地方組織採用,提供本文研究地方組織選用兩種途徑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