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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一方提出解除买卖协议,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其引申出来的法律后果是,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经履行一定程序(如审批、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未履行这一特殊程序之前,应认定该合同行为依法尚未成立,允许当事人翻悔。至于应如问处理这类合同未成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末作答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