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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36岁,某市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原副总经理),住某市某某花苑2—201室。2001年6月份张某被公司停发了工资,张某认为公司无故停发本人工资,据此,要求解除与公司的聘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进行补偿。申请人就此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