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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失了公正和权威。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要求,应以强化自律为根本,实现内部监督制约功能的健全与完善,为更好的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提供保障。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有人认为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司法不公产生的原因。因为,从因果关系上看,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司法不公结果状态出现的原动力或者说诱因,它只是使司法者在已经存在司法不公诱因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不公状态出现的可能性,并最终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这方面来看,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与否与司法不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从问题的反面来看,结论则刚好相反: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就能够及时防止司法不公正的出现,或者即使出现了不公正现象,通过合理的救济程序,也能最终防止司法不公成为结果状态。简言之,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是能够完全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关通过以强化内部监督,整合检察资源,提升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价值的各项制度性规范和动态工作模式。在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体系,其中包括了若干个监督机制,主要有外部诸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从监督的现状看,问题与成效共存,监督主体众多、分散,且监督力量来源广泛。从矛盾的内外因素而言,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内因,要保证整个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就需要合力作用,尤其要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虽然有学者攻击称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因自身利益的原因,效果并不突出。但是,并不能以此就放弃内部监督的作用,对其弱化倾向进行必要的制度干预,以强化其作用。一个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对保障司法公正可谓意义重大。要避免司法不公现象出现,必须重视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措施的考虑有赖于对产生内部监督制约缺失或监督不力的原因的深入分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有针对性、有实践性价值的措施。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运作层面上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1、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完善。从目前来看,内部监督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有些省市院也出台了配套的落实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内部监督中的责任追究、划分,以及与相关实体法律的衔接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有必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细化内部监督的规定,做到内部监督有法律效力层次的依据。2、内部监督者法律知识储备与职业素养欠缺。内部监督的展开是通过每一个执法者个体的能动行为得以实现的,因此,执法个体的职业素养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与质量。目前,这也常常引起内部监督的缺失,造成监督不力或错误监督。3、缺乏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或者说缺乏适宜良好的执法环境。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只意味着完善的立法和法律规则、以及科学的制度设计,还意味着基层检察机关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氛围,要有一种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以及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执法氛围。缺少这样一种良性氛围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说是健全的。
三、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途径
(一)端正执法思想,转变观念。一要树立内部规范意识,破除“惯例”观念;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按“惯例”办事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现代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二要树立内部主动监督意识,破除消极不作为观念。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三要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所以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干警素质、强化专业技能。以强化干警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因此,规范执法行为,首先要在法律监督能力上抓提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外部和内部双重监督,必须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六个关系,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这六个关系已经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系统框架里构成了一个理念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机制。在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案规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竞争的政策,确实使那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放到重要岗位,发挥他们的长处。另一方面也要保护那些所谓“政绩平平”,没有显赫功绩的检察官的基本权利。在检察官队伍中,那些默默无闻、任劳任怨、不图名利的人占检察官的大多数比例,同样是检察事业的中坚力量,需要机遇保障,要通过竞争使他们感到工作上的压力,促其奋进,同时又要使他们工作有保障安全感。通过实行上述办法,避免和减少用人不当,任人唯亲的问题,以用人公正来保障执法公正。
(四)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所谓机制,大体有三方面构成,一是明确的目标,二是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是使之反复运行的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也是有三方面:一是总目标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体目标是“加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就是渊源、原则、实体、程序、道德纪律五个规范;三是执法行为运作的程序即办案流程。我们现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就因为我们的办案流程太原则、太粗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利过大。所以,我们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机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明确、细化、具体、严格办案流程上,尽可能地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所以,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更加细化的执法办案流程,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制定试行适合本院实际的办案工作流程,同时,人大、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优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有人认为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司法不公产生的原因。因为,从因果关系上看,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司法不公结果状态出现的原动力或者说诱因,它只是使司法者在已经存在司法不公诱因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不公状态出现的可能性,并最终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这方面来看,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与否与司法不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从问题的反面来看,结论则刚好相反: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就能够及时防止司法不公正的出现,或者即使出现了不公正现象,通过合理的救济程序,也能最终防止司法不公成为结果状态。简言之,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是能够完全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关通过以强化内部监督,整合检察资源,提升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价值的各项制度性规范和动态工作模式。在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体系,其中包括了若干个监督机制,主要有外部诸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从监督的现状看,问题与成效共存,监督主体众多、分散,且监督力量来源广泛。从矛盾的内外因素而言,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内因,要保证整个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就需要合力作用,尤其要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虽然有学者攻击称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因自身利益的原因,效果并不突出。但是,并不能以此就放弃内部监督的作用,对其弱化倾向进行必要的制度干预,以强化其作用。一个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对保障司法公正可谓意义重大。要避免司法不公现象出现,必须重视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措施的考虑有赖于对产生内部监督制约缺失或监督不力的原因的深入分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有针对性、有实践性价值的措施。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运作层面上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1、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完善。从目前来看,内部监督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有些省市院也出台了配套的落实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内部监督中的责任追究、划分,以及与相关实体法律的衔接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有必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细化内部监督的规定,做到内部监督有法律效力层次的依据。2、内部监督者法律知识储备与职业素养欠缺。内部监督的展开是通过每一个执法者个体的能动行为得以实现的,因此,执法个体的职业素养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与质量。目前,这也常常引起内部监督的缺失,造成监督不力或错误监督。3、缺乏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或者说缺乏适宜良好的执法环境。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只意味着完善的立法和法律规则、以及科学的制度设计,还意味着基层检察机关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氛围,要有一种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以及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执法氛围。缺少这样一种良性氛围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说是健全的。
三、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途径
(一)端正执法思想,转变观念。一要树立内部规范意识,破除“惯例”观念;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按“惯例”办事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现代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二要树立内部主动监督意识,破除消极不作为观念。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三要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所以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干警素质、强化专业技能。以强化干警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因此,规范执法行为,首先要在法律监督能力上抓提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外部和内部双重监督,必须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六个关系,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这六个关系已经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系统框架里构成了一个理念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机制。在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案规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竞争的政策,确实使那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放到重要岗位,发挥他们的长处。另一方面也要保护那些所谓“政绩平平”,没有显赫功绩的检察官的基本权利。在检察官队伍中,那些默默无闻、任劳任怨、不图名利的人占检察官的大多数比例,同样是检察事业的中坚力量,需要机遇保障,要通过竞争使他们感到工作上的压力,促其奋进,同时又要使他们工作有保障安全感。通过实行上述办法,避免和减少用人不当,任人唯亲的问题,以用人公正来保障执法公正。
(四)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所谓机制,大体有三方面构成,一是明确的目标,二是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是使之反复运行的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也是有三方面:一是总目标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体目标是“加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就是渊源、原则、实体、程序、道德纪律五个规范;三是执法行为运作的程序即办案流程。我们现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就因为我们的办案流程太原则、太粗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利过大。所以,我们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机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明确、细化、具体、严格办案流程上,尽可能地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所以,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更加细化的执法办案流程,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制定试行适合本院实际的办案工作流程,同时,人大、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优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