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时期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途径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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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肩负着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其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与方法。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目前,就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而言,存在着水平的不平衡现象,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建设及法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表现得相当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队伍专业化不够。首先是部分检察机关的警员比例达不到8%—12%的编制要求;其次,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基层检察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以来,各院法警准入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将其他部门的书记员或者检察员转为法警,致使法警队伍专业化不强;其次,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造成难以适应检察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
  (二)机构设置不健全、履行职责不明确。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机构不到位,人员没有配备齐全,职能无从充分发挥。二是履行职责错位,因为法警的地位与作用不明确、职权不明确及责任不明确,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同时,许多警务职责由检察官代行,不少司法警察成为“开车”、“打杂”、“跑腿”的一般勤务人员。
  (三)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编队管理不落实。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同时,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统一使用,而是分散在其他部门,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发挥整体优势,更谈不上为办案服务。有些检察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规范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二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三是技能训练不经常,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
  二、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外部客观原因,也有其内部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客观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并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而近期按照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虽然部分检察院司法警察建队后一直致力于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贯彻,但依然面临着管理不力,问题屡禁不止,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现实原因。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基层院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难能完成所赋予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警察思想不积极,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思想上安于现状,是在工作任务中敷衍、被动、懒散,在学习锻炼中落后、消极、盲目的根本原因,当然,原因本院司还有法警察的文化素质,相对与全院的整体水平普遍偏低,面对工作中的种种弊病,找寻客观原因的同时,更应当分析个人的主观原因,不在于基础差,也不在于没时间,关键的还是立志不高,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
  三、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路径与办法
  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现存的和将要面临的问题,未来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拟就本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四个方面提出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路径与办法。
  (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疱丁解牛游刃有余,这是实践和学习的结果。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的中心工作,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检察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一是明确职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履行职务中,要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二是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既可改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三)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清退制度,应严格坚持考试制度,从优择取,从源头上改善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二是建立和规范编制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比例配备人员,并按要求用于办案需要。三是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并根据所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
  (四)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一是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为了适应新形势,鼓励司法警察对法律基础进行学习进修,能够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为押解、审讯及检察工作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警务保障。二是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采取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及强化岗位练兵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三是科技强警,提高效率,不断完善警务装备,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随着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必将越来越艰巨。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基层院只有在工作中结合实际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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