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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社会职业、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新型产业多样化、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消防监督国际化趋势、违法手段技术化、相关法律健全更新滞后等诸多因素,使得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面临更多更复杂因素和更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本文着眼社会转型期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社会转型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狠抓规范化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别是新《消防法》出台后,如何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树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观念,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成为消防部队面临的新课题。
一、社会转型期消防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是在社会转型期颁布实施的。它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监督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了加强和完善,同时也对相应的社会服务和市场调节机制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对消防执法以及应急救援的相应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从“执行”看“转型”我们面临解决以下突出矛盾。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消防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強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使其更加符合民众的需求,新的《消防法》中对建设工程的相应消防以及监督的管理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其中对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相关制度方面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新的消防法中规定要对国务院公安部门所规定的那些大型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其他相对比较特殊的工程,应当由相应的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做出消防方面的设计审核以及验收。从这一层面上看,其立法初衷主要就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消防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消防法》配套的细则矛盾。
针对《消防法》自身的不足以及未尽的事宜,当前还没有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或者是配套的细则加以实施,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依据,在操作性上也不强。比如新的消防法在对原消防法中设计强制性措施进行继承的基础上,又对临时性的查封措施进行了加强。新的《消防法》中规定国家的公安机关相应的消防机构如果在消防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有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的个人或者是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隐患进行消除;如果不及时对隐患进行消除的话,就很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旦这样,公安机关相应的消防机构应当立即依照相应规定对这些危险的场所或者是部位进行临时性的查封。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另外,如果对营业性场所的火灾隐患不进行及时性的消除的话就应当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而且还要对其进行罚款,对于那些非营业的场所来说,如果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而且还不进行及时消除的,现有的法律中就缺少相应的规定。当前法规以及相应法律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消防的监督执法自身的效力发挥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导致很多问题迟迟的不到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二、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加快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如果要减少政府行政手段干预消防的监督执法工作,就应当改变当前各部门在消防工作上存有的错误认识,不断帮助各级各部门提升意识,使其真正意识到自身在整个消防工作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应当将各级政府领导所应当履行职责做出定性以及定量的分解,用这样一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明确。使用行政手段,改革当前政府自身的工作制度,将消防的工作内容和当前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的具体内容真正结合起来,还应当将消防的工作考评看成是当前我国政府在政绩考评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落实。
(二)夯实社会基础,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相关经费投入,逐步建立起一个由教育、宣传、广播等多个部门法制化、制度化的宣传机制;运用大众传播在广大的社区、乡村等设置相应的消防宣传栏以及相应的安全标识;逐步将消防的法规以及知识纳入到教学、科普以及就业等内容中来;要对重大火灾状况做出定期公开,鼓励全社会、群众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另外,还应当不断巩固以及发展多种多样的消防安全队伍,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进而推动我国的消防工作逐步向社会化转型。
【关键词】社会转型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狠抓规范化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别是新《消防法》出台后,如何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树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观念,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成为消防部队面临的新课题。
一、社会转型期消防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是在社会转型期颁布实施的。它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监督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了加强和完善,同时也对相应的社会服务和市场调节机制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对消防执法以及应急救援的相应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从“执行”看“转型”我们面临解决以下突出矛盾。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消防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強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使其更加符合民众的需求,新的《消防法》中对建设工程的相应消防以及监督的管理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其中对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相关制度方面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新的消防法中规定要对国务院公安部门所规定的那些大型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其他相对比较特殊的工程,应当由相应的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做出消防方面的设计审核以及验收。从这一层面上看,其立法初衷主要就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消防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消防法》配套的细则矛盾。
针对《消防法》自身的不足以及未尽的事宜,当前还没有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或者是配套的细则加以实施,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依据,在操作性上也不强。比如新的消防法在对原消防法中设计强制性措施进行继承的基础上,又对临时性的查封措施进行了加强。新的《消防法》中规定国家的公安机关相应的消防机构如果在消防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有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的个人或者是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隐患进行消除;如果不及时对隐患进行消除的话,就很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旦这样,公安机关相应的消防机构应当立即依照相应规定对这些危险的场所或者是部位进行临时性的查封。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另外,如果对营业性场所的火灾隐患不进行及时性的消除的话就应当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而且还要对其进行罚款,对于那些非营业的场所来说,如果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而且还不进行及时消除的,现有的法律中就缺少相应的规定。当前法规以及相应法律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消防的监督执法自身的效力发挥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导致很多问题迟迟的不到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二、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加快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如果要减少政府行政手段干预消防的监督执法工作,就应当改变当前各部门在消防工作上存有的错误认识,不断帮助各级各部门提升意识,使其真正意识到自身在整个消防工作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应当将各级政府领导所应当履行职责做出定性以及定量的分解,用这样一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明确。使用行政手段,改革当前政府自身的工作制度,将消防的工作内容和当前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的具体内容真正结合起来,还应当将消防的工作考评看成是当前我国政府在政绩考评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落实。
(二)夯实社会基础,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相关经费投入,逐步建立起一个由教育、宣传、广播等多个部门法制化、制度化的宣传机制;运用大众传播在广大的社区、乡村等设置相应的消防宣传栏以及相应的安全标识;逐步将消防的法规以及知识纳入到教学、科普以及就业等内容中来;要对重大火灾状况做出定期公开,鼓励全社会、群众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另外,还应当不断巩固以及发展多种多样的消防安全队伍,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进而推动我国的消防工作逐步向社会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