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委会制度的改革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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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重大案件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常设议事机构,其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执法效果的好坏,关系到检委会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加强内部监督等职能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存在问题;路径探索
  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委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院检委会作为基层检察工作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由于检察业务直接面对一线。
  一、长洲检察院检委会职能作用发挥的主要经验做法及成效。近年来,该院检委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有利于提高检委会工作效能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经验做法:
  (一)完善规章制度,促进管理规范化。该院近年来,结合检委会工作实际,从规范化管理入手,陆续探索制定了关于检委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工作管理办法》、《自侦案件质量审查工作办法》和法律政策研究制度、业务协调等多项制度、办法。规范检委会的各项工作程序,形成了较为科學、完善的管理体系,使检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实施检察业务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了随意性,增强了议事、议案质量。
  (二)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法律适用研究、检察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政策适用研究职能。二是充分发挥指导职能。对检委会讨论的不起诉、不批捕,撤销案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分析、对专项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指导性意见报检委会审议,从而对检察业务实践形成了有力的指导。
  (三)强化了内部监督,使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该院坚持把自侦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同时把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热点案件等作为检委会议案的监督重点,坚持实行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案件质量。如2009年7月,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农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该犯罪嫌疑人是梧州市规模最大的外资企业某电子有限公司原设施科科长,由于涉案金额高达206500元,社会高度关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该院加强对承办人廉洁从检的思想教育,并对各办案流程加强监督。多次召开批捕、起诉案件承办人和主管检察长碰头会,先后2次召开检委会,就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证据、定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层层把关,确保公正执法。
  (四)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强化业务学习,增强议事能力。该院根据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检委会始终坚持每月学习例会制度,有案件则讨论案件,无案件则进行检察业务学习。年初,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制定全年检委会业务学习计划并经检察长批准后落实专人负责,主要是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研讨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内容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案件承办人、科(局)长、主管检察长作为主讲人,确定主讲内容进行讲解;同时结合听庭、庭后评析进行业务学习。
  二、当前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健全,运行效果不理想。由于受地方编制和案多人少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机构设置上具有挂靠、合署办公的特点。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合署办公的办法,把检委会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没有为检委会配备专职人员,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副主任兼职。
   (二)是检委会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人员结构和素质不尽人意。由于检委会在选任检委会委员时,过度强调行政级别、担任职务及工作资历等因素,而考虑业务知识、议事议案能力等综合素质较少,致使检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占主流,某些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表现优秀的年轻检察官被排除在检委会委员行列外。
  (三)是检委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 ,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掌握不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有时会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委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委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委会的议事范围,把本该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摆到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上讨论,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委会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不规范,检委会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实践中由于没有形成相关制度,没有完善决策机制,致使检委会的“门前岗”作用、“过滤器”作用、议案讨论的“导向”作用、“智囊”作用、“业务咨询”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由于缺乏专职人员,提交不规范。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
  (五)是检委会的决策功能弱化,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长期以来,把检委会只作为处理案件的合议组织,一种处理案件的集体把关形式。检委会决策功能在实践中被普遍地弱化了,除了案件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项总是习惯于提到党组会上去讨论、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条例和措施,以及检察工作总结等交院务会去通过,检委会实际上成为一个专事讨论案件的事务性机构,混淆了检委会和党组会、院务会的关系。
  三、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
  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委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院的检委会改革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
   (一)建立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实行例会制度。针对目前长洲区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在办公室,没有配置专职人员这一情况,应争取编制,拓宽进人渠道,设置检委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秘书,专司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度,改变业务部门承办人的定式思维,使之能够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规划安排。
   (二)合理配置人员,改善人员结构,突出专业化标准。一是按规模配置人员。目前,长洲区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人数为7人,克服了由于委员配备过多,常常出现一些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而造成会议不能及时举行、决议不能及时做出的不良情况。二是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提高办案一线人员的比例。要破除检委会委员主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格局,对符合委员条件的高素质检察官,在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后尽可能的任用,以便于办案一线的优秀、资深检察官进入检委会。三是配置专职委员,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
   (三)打破检委会委员终身制,实行委员任期制。目前,检委会的委员一经任命,就一直当下去的现象较普遍,除非退休、调离或被处分撤职。这种终身制的任职,不利于委员素质的提高和检委会活力的增强,应当改革,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检察长的任期相同,检察长换届,由检察长提名,重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建立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水平。建立起一套检委会委员任职条件和竞争、选拔、考核、审批、任命等激励竞争机制,促进检委会委员议事决策水平提高。一方面,对那些恪尽职守、议事议案效率高、质量好的检委会委员,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可以结合年度总结表彰活动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建立淘汰机制,废除检委会成员终身制。对于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议事质量差、议事效率低的检委会委员,取消其检委会委员的资格。
   (五)严格决策错误追究责任制,实现决策责任具体化。 严格决策责任,是实现检委会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证。建议对检委会作出错误决定造成错案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制度,强化对检委会决策案件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监督。要解决检委会决定执行上存在的监督缺失问题,就要制定定期向检委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的制度。对拖延执行、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承办部门及干警,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正确处理检委会议案与议事的关系,严格界定“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范围。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比较重视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而相当忽视检委会对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检委会应当增加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内容。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检察业务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的制定,都必须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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