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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笔者并不认同媒体报道的“代表自我宣传不合法”一说,宪法和选举法都没有规定候选人不能通过张贴海报等渠道,宣传自己、推荐自己当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充分宣传介绍——包括自我宣传介绍,应当是选举过程中合情合理并且是必需的环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某些人对候选人自我宣传动机的怀疑,使得这些行为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因此,广东省这次的细则修订之举,具有相当重要的示范意义,让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更加有规可循。如果此次修订草案通过,广东将允许人大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允许非对抗性的竞选制度,这将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试水”,其意义不可低估。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说,让候选人走上街头宣传自己,对候选人而言,无疑是一次民主历练;对于选民而言,此举无疑是提高了手中那张选票的“含金量”——选民从此可以了解候选人,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人。
广东省的此次草案修订与3年前的深圳市“独立竞选”现象有着密切关联。2003年4月17日,参选深圳罗湖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肖幼美,在所属选区内张贴海报5张。这一极富个人色彩的民主行动引发了随后一连串的深圳竞选风云。南山区民营企业家吴海宁、深圳振业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深圳益田村105栋楼长叶原百等纷纷张贴海报竞选人大代表。
与民众日益强烈的竞选需求及日益丰富的竞选实践相比,选举法中的候选人介绍制度显然过于单薄,候选人无法主动向选民或选民小组展现自己的政见,只能被动地等待选民选择。如何让选举制度能够和这种积极性相配合,既保持群众的参与热情,又能够保持政治相对稳定性。广东省人大及时顺应这一发展的需求,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表面看来仅仅是简单的词句上的增加和变动,然而这些程序和细节的完善进一步拓宽了公民自主参政空间,为多元利益的博弈提供制度化平台,同时实现了“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的转变,具有重大的政治创新意义和深远的民主示范效应。
笔者并不认同媒体报道的“代表自我宣传不合法”一说,宪法和选举法都没有规定候选人不能通过张贴海报等渠道,宣传自己、推荐自己当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充分宣传介绍——包括自我宣传介绍,应当是选举过程中合情合理并且是必需的环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某些人对候选人自我宣传动机的怀疑,使得这些行为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因此,广东省这次的细则修订之举,具有相当重要的示范意义,让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更加有规可循。如果此次修订草案通过,广东将允许人大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允许非对抗性的竞选制度,这将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试水”,其意义不可低估。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说,让候选人走上街头宣传自己,对候选人而言,无疑是一次民主历练;对于选民而言,此举无疑是提高了手中那张选票的“含金量”——选民从此可以了解候选人,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人。
广东省的此次草案修订与3年前的深圳市“独立竞选”现象有着密切关联。2003年4月17日,参选深圳罗湖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肖幼美,在所属选区内张贴海报5张。这一极富个人色彩的民主行动引发了随后一连串的深圳竞选风云。南山区民营企业家吴海宁、深圳振业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深圳益田村105栋楼长叶原百等纷纷张贴海报竞选人大代表。
与民众日益强烈的竞选需求及日益丰富的竞选实践相比,选举法中的候选人介绍制度显然过于单薄,候选人无法主动向选民或选民小组展现自己的政见,只能被动地等待选民选择。如何让选举制度能够和这种积极性相配合,既保持群众的参与热情,又能够保持政治相对稳定性。广东省人大及时顺应这一发展的需求,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表面看来仅仅是简单的词句上的增加和变动,然而这些程序和细节的完善进一步拓宽了公民自主参政空间,为多元利益的博弈提供制度化平台,同时实现了“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的转变,具有重大的政治创新意义和深远的民主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