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府”何故遭遇“玻璃门”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jhs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约记者 陈晓琳 特约嘉宾 张国清 何显明 毛寿龙
  
  “阳光政府”的理念体现了政府透明和沟通的执政理念。虽然政务信息公开在当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却挡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新闻背景:
  2004年5月, 董铭老太向上海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该房屋产权相关原始材料,被拒绝。因此,董铭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8月16日,徐汇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件,100多人到庭旁听。一审判决董铭败诉。随后,董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8月1日,70岁的董铭老太太及其代理律师何国平接到法院判决书,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底,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咪表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了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郑州市的交通和广大市民出行造成了很大不便。郑州市市民任国胜多次前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反映咪表停车位规划的不合理,要求予以纠正。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没有接受任的建议。任国胜要求查看该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也被拒绝。在多方碰壁的情况下,2006年1月10日,任国胜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推上了被告席。
  
  政务公开,仅仅是“口号”?
  
  □2005年3月,中央出台了关于政务公开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纷纷提出 “阳光政府”的理念,然而当市民真的去有关部门查询某些政府信息时,却频频遭遇红灯,您认为“阳光政府”遭遇“玻璃门”的原因有哪些?
  ■张国清:“阳光政府”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相应的行政评估体制的制度层面的建设不到位是导致阳光政府大多停留在口头上的重要原因。有关“阳光政府”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本身制订得不够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的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具体对口的监督单位,把其行政的“阳光程度”作为一个评估指标。既然阳光只是一个好听的口号,而不是一个具体可操作的对具体行政部门的执行单位和执行者都构成正面效应的制度,行政单位必然表现出一种消极回避或积极躲避的态度。
  另外,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阳光操作、服务民众的意识也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习惯于人民群众直接来过问自己的工作,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因为过问、监督、评价肯定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任何社会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地方政府官员不希望在吃力不讨好的地方真正由普通民众来过问自己的职责之内的工作。无论其评价好坏,他们都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这涉及到的不是群众的知情权的问题,而是行政人员的权力观念和行政习惯问题。行政人员认为做这些工作是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他们不愿意随意把自己的工作过程,一些关键的工作环节随意地暴露给普通民众。
  ■何显明:近年来中国在接轨国际的过程中,政府管理理念有了一系列创新,许多地方政府也按照新理念进行了一些改进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但这些创新基本上是技术层面的,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这就很容易造成两个相互关联的现象:一是由于行政体制及其背后的政治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被触及,行政运作的基本逻辑(如对上负责的行政责任机制等)没有改变,推行“阳光政府”之类的创新,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动力机制的支撑,即使主政者想有一些创新,但一般的公务员也还会将这些创新视为自找麻烦;二是政府管理创新的枝节化、碎片化,改革缺乏连贯性,缺乏相互支撑。
  
  “阳光政府”:寻求公开与保密的平衡
  
  □在郑州“咪表”事件中,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向法院提出本案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其查阅、利用和开放都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同意和批准。面对这样的回答,普通老百姓难免疑惑,哪来那么多“国家机密”、“政府秘密”?到底哪些理应公开,哪些则万万不能公开?应该以怎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请您谈谈您的看法。
  ■张国清: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民众知情权的范围问题。民众的权利究竟有多大,其实是模糊的。尤其是作为个别的公民的权利,在对政府行政的质询方面,是没有具体规定政府一定得这么做的。否则,政府行政成本将大大增加,而行政效率可能会大大减低。我们现在考虑“阳光政府”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一些中国公民对政府的倾向和态度,因为的确有一些公民不是好的公民,他们是抱着一种对政府说三道四的态度来对待政府的一切的。这样的人多了,并且成为政府经常要对待的一个群体,政府工作就很难开展。
  二是建设“阳光政府”度的把握问题。“阳光政府”在哪些方面应当搞,在哪些方面不应当搞,以什么途径搞,其实都是不清晰的。我们不能因为政府拒绝了一些公民的要求,就简单地说这样的政府就不是“阳光政府”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需要向社会公开、公布的东西,就需要公开,公布。但的确有些东西是不宜公开和公布。我反对政府应当是完全透明的说法。政府的一些决定在个别的公民看来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公民往往是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视角出发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的制订过程,不是照顾一个个具体的公民利益的过程,而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拟定的过程。因此,在决策中个别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是难以避免的。
  ■何显明:中国传统的管制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运作的封闭化、神秘化,把大量政务信息按照机密等级的方式封闭起来。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对于什么样的信息必须公开,什么样的信息应予以保密等并没有规范化的做法,这样,“涉及机密”往往就成为拒绝公开的一个最方便的借口。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还只是一种学理性的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
  ■毛寿龙:对一个政府来说,保密的事项应该尽量减少。政务信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信息,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二是需要经过一个保密期的信息,按照解密制度解密后,将信息存放到档案管理部门,供有需要的公民查阅;三是涉及到部分公民利益的信息,比如住房、贷款等个人信息,公民经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能查询。
  通过这些途径促进政务公开,可以让公民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做了些什么,方便公民监督政府行为。这样,可以尽量减少部门利益色彩,促使部门利益公开化,有利于政府职能由管理型逐渐向服务型转变。公民了解政务,了解法律政策,也能增强他们的参政能力。如此一来,遇到政府行政行为不到位或越位,公民可以进行有效监督,必要时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创建。
  
  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打破“玻璃门”
  
  □政务公开,本应是拆掉干部与群众的“隔心墙”,架起了政府与人民的“连心桥”。您认为郑州咪表事件是否会降低人们对“阳光政府”的期望?或者说,“阳光政府”的执政理念、政府与公民之间服务与合作的理念,对当前中国而言是否期望过高?如何才能把“阳光政府”理念真正地落到实处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何显明:“阳光政府”不仅仅是一个执政理念问题,广泛涉及到法治行政、民主行政等体制性问题,在相应的政治与行政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阳光政府”的成效必然是有限的。所谓公众期望过高实际上正说明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已远远滞后于公众的要求。
  “阳光政府”真正目的在于建设一个对公众负责的政府,一个公众能够对其行为加以控制的政府。要使“阳光政府”的理念落到实处,就必须把这一理念转化为现行的制度安排。近期可以实现的,是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对哪些政务信息,以何种方式公开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长期的任务,是要通过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的改革,建立起政府对公众负责的责任约束机制,使得政府的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制止。
  ■毛寿龙:政务公开,是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国家保密事项是有限度的、分种类的,而且保密也应该有一个期限,公民应该能通过法定规范的程序、方法来了解到政府信息。
  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加强配套机制建设;需要解决一些领导人的观念问题,调动广大政府人员和公民的参与积极性,通过立法畅通公民了解政务信息的渠道,并对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张国清: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政治哲学、伦理学研究。何显明:浙江省委党校研究员,政治学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政府管理、公共政策问题研究。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与治道变革、自主治理等问题研究。)
其他文献
现代社会的立法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而言,立法既可以为善,又可以为恶,还可以不作为。如何保证立法的正向作用,积极发挥立法的社会功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负面作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石,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主立法的困境    □立法权的基本功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和汇集,实质上是通过表现为法律的人大代表的意志来分配利益和正义。您也曾提
期刊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条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补偿的理念,尤其是在拆迁主体的确定、补偿价格标准的界定等方面,比以往有较大改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需求日益增强,对解决交通拥挤、美化城市环境的愿望也日益强烈,这必然要求政府合理配置日益稀缺的城市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实施城市房屋拆
期刊
我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有成效      3月27日至29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书面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去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消除事故隐患方面有明显成效。  一是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100处临水临崖路段除1处废弃外,均已整治完毕;1
期刊
农民工步入权力通道的积极意义     近期,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在此前,中国各地就屡屡传来农民工当选地方人大代表的消息。来自河南驻马店的农民工戴全明当选浙江宁波市江东区人大代表;重庆忠县打工农民向世洪出现在重庆沙市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如今,农民工从当选地方人大代表到即将当选全国
期刊
近来,奉化市已有10位人大代表在中国人大新闻网“代表风采”栏目亮相。这个市的代表工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那么,奉化市的人大代表工作有什么惊人之举?  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沈一波指着一撂“代表联系选民记录簿”对笔者说,这是刚刚从200多本“代表联系选民记录簿”中评选出来的记录民情较好的20本。原来,答案就在这小小的“代表联系选民记录簿”里。    人人都有一本联系选民记录簿    去年,奉化
期刊
浙江:预算超收收入纳入监督      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总结了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环节,规范公共财政的分配和使用。  为提高预算审查批准的质量和实效,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范了预算编制及提交审查的材料,力求使预算草案尽可能规范、完整和细化,增强可审性和
期刊
浙江省是国家确定的10个“绿色GDP核算试点”省市之一,但有关人士指出,浙江的试点并不代表全面计算完整意义上的绿色GDP,最多只能称之为“浅绿色”GDP。  浙江省是国家确定的10个“绿色GDP核算试点”省市之一。过去两年,浙江在核算绿色GDP之路上蹒跚前行,今后是否还会继续走下去?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湖州率先做了一个课题    提到绿色GDP核算,大家自然而然地会联想到湖州。因为湖州
期刊
一方面,大量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招工难,这种尴尬的局面近几年一再上演,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许多大学生感叹,毕业就是失业    今年刚刚毕业的孙建伟是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原以为从中国最优秀的体育大学出来,找个工作一定很简单,但毕业至今,孙建伟一直没能在老家萧山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本来想做个体育老师,但现在事业单位都要考试,我考文化课的时候被刷了下来。”孙
期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撤乡镇建街道,财政再也没有同级人代会审查,缺乏有效监督,所在街道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很有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很高。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监督街道财政必须三管齐下    目前,人大监督街道财政工作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找出合理、合法的方式。现阶段,只有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和人大代表这三方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各自作
期刊
财政监督是人大监督中重要的、却也是较难操作的一项工作。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指导乡镇人大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由程序性向程序性和实质性并重迈进。    2005年10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人大主席团第二十四次会议初审了崇贤镇2005年1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同意提请崇贤镇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查和批准。  在接到乡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