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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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院制”的说法。所谓“两院制”,简单地说就是把议会分成两个部分,由它们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各个国家对“两院”称呼不同,如英国议会的两院叫“贵族院”和“平民院”,通常又叫作“上院”和“下院”;美国国会、日本国会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等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不实行“两院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重要基础。
  还有,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没有平起平坐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这种体制,好处很大。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
  也有人把“政协”比作实行两院制议会的上议院。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果把人民政协也搞成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在我国,政协不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
  
  为什么不把人大代表叫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备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出国访问的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都可以被视为中国人民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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