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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和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