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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告(上诉人):金英淑,女,1957年2月4日生,韩国人,住大韩民国银川市富平区。被告(被上诉人):高明国,男,1955年5月生,朝鲜族,延吉市高明国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业主,住吉林省延吉市。案情2000年1月11日,金英淑到高明国整形美容院就诊,由高明国实施双侧鼻唇沟除皱术,收取手术费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