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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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虚假诉讼由来已久,此种现象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本文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入手,浅析虚假诉讼的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对虚假诉讼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虚假诉讼 危害 法律规制
  近年来,民事诉讼不正当利用问题突出,社会危害增大,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我国新修改《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这些立法的完善对于规制不正当利用诉讼的行为,遏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现象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虚假诉讼现象是伴随着诉讼而产生的,国内外法制史上都有关于虚假诉讼的描述与规制,但是它们对虚假诉讼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古代,人们通常将虚假诉讼称为“诬”、“诬告”,是偏重于刑事方面的罪名,如唐《永徽律·斗讼》:“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即纠弹之官, 挟私弹事不实者, 亦如之”。《宋刑统》记载“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而挟仇嫌妄指执人者,从诬告法”。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法律关系争议,即没有真实的案件存在,但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合谋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我国的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判采取“调审合一”的模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虚假调解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范畴。虚假诉讼行为触及了诉权自由行使的底线,违背了诉权保障之宗旨,对诉权自由行使造成恶劣影响。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1.虚假诉讼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法律关系,虚构案件事实,不具有诉的利益。虚假诉讼当事人虚构案件事实,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情况下,以诉的利益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欺骗法院做出裁判。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具备某种特殊关系,在随意编造重要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他们间的程序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有意编造建立,故实体与程序两重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时间点之间连接紧凑,往往缺少正常案件中两者之间应有的时间间隔过渡。3.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不合常理。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惧怕面对法庭,害怕法官的询问调查。在法官的严格询问下,往往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含糊其辞,前后矛盾、漏洞。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的暴露,当事人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对案件事实不作抗辩或不作实质性抗辩等。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
  (一)侵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构筑一国法治的重要基石,体现了公民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裁判的信赖程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即公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赖感和信服、依法执行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形成法治的关键所在。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威严,从而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推动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与进步。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恶意虚构事实关系,以取得非法目的,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二)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用于满足司法权顺利运行而消耗的社会资源,它依赖于一国财政与人力资源的支出。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无疑是造成这种成本耗费的重要原因,如果我国法律不能及时有效的遏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无法达到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审判机关因案件繁多而效率低下,浪费人力财力,增加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易诱使法院误判,面对错误的判决,受害人很有可能上诉、申请再审,这样以来,受害人又要耗时间、精力、金钱进行上诉。同时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有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加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领域进入公法领域,再进入私法领域,从民法实体法领域深入到民事诉讼法领域,对诉讼行为尤其是虚假诉讼起到了规制作用。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不仅对诚实信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进一步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完善民事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制度。有权利就有救济。一部法典的权利体系即使再完备无缺和完善详尽,但如果没有配套的权利救济,其权利显然是苍白无力的,致使很容易被人为地漠视和破坏。如何赋予受害人一定的救济权,并建立强有力的救济制度,对国家的司法和立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深入研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目前,我国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权利救济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民事虚假诉讼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制体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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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肖(1987-),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史欢欢(1988年07月20日),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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