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维稳之争的问题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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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改革的总目标,标志着党的治国理政理念与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重大转变对于“维权与维稳之争”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维权与维稳之争”将不再是民间呼吁与官方政策之争,而将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变革背景下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对话。这种制度内的对话与制度框架外的理论之争有着本质的不同:制度框架外的“维权与维稳之争”关注的是学理上的探讨,包括两者的内在联系与对话的可能;而制度框架内的“维权与维稳之争”则关注在实际中两者如何展开对话,包括对话机制的建立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维权;维稳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9-0035-04
  一、转型前的维权与维稳之争
  “维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宪法法律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动的简称。“维稳”,一般是指维护社会稳定的简称,它源自于2009年新疆发生7·5事件后政府所采取的维稳管理模式。自此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将维稳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维稳工作涉及诸多部门,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
  关于“维稳”的理解在学界差异不大。首先,总体上肯定其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政策初衷。其次,对缺乏制度约束、过度维稳、妨碍正常利益表达等现状持批评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见于峥嵘等学者的文章,他称这种现象为“压力维稳”,它包括四个方面的特征: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重视基层实战、政绩挂钩、成本投入大。并且认为这是由于我国政治的“刚性稳定”所导致的。刚性稳定表现为政治权力排他封闭、社会的绝对安定、依赖国家暴力。同时,公权力机关也是经济人,在市场中表现为利益的一方。这就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可能既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是纠纷的调解人,同时还是拥有合法暴力的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在这样的格局中,公权力机关具有绝对的强势地位。基于此,于峥嵘认为:“当前,民众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渐觉醒,但缺乏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民众的谈判能力弱小,还经常受到权力、资本拥有者等强势群体的侵害。因此,要解决目前的压力维稳机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建立一个社会安全阀机制,让民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让社会情绪得到宣泄,否则就会形成‘蝴蝶效应’。”“ 执政者不可能在长期掩盖和回避矛盾中获得长治久安,大量矛盾的累积可能会导致深远的社会问题。”[1](P6)
  关于“维权与维稳”关系的认识学界观点也大体趋同。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维护社会稳定应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其次,保障维权途径的畅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最后,维权与维稳互为表里、相辅相成。而差异在于对一些相关概念的理解上。例如,导致维权与维稳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学界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可以在维权的前提下进行,也可以在不维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在维权的前提下进行,将会达到真正的长久的稳定,并最终确立宪法的权威和建设宪政国家。如果不在维权的前提下进行,就会伤害人的权利,破坏宪法。”[2](P170)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上却有不同的看法,于峥嵘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有组织犯罪、社会骚乱事件等等。[3](P114)但张爱军却认为这样的划分淡化了事实真相,掩盖了社会矛盾。因为“群体性事件实为群体性维权,把维权事件定在80%的比例疑问甚多。按于峥嵘所说占80%的维权事件都是经济维权,没有政治性或少有政治性,这是有意或无意地把政治维权事件排除在80%之外,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比例性分类显然不合理、不全面甚至不科学。维权事件维护的是人的各种权利,诸如人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社会权、环境权等。把维护宪法里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活动说成是群体性事件显然是对宪法的不尊。即使是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其背后也有政府的幕后之手在推波助澜,其实质仍然是政府侵权。如此看来,群体性维权事件应该更多。”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学界从理论的角度对维权与维稳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一些有争论,但又各具说服力的观点。这为我们进一步讨论维权与维稳的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而进一步讨论需要建立在以下共识的基础之上:维权与维稳之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权利人逐渐苏醒的权利意识与相对落后的权利实现机制之间冲突的外化。基于这一判断,我们认为:不能片面地理解“维权就是维稳,维稳就是维权”这句口号。在权利实现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过度倡导维权,极有可能引发制度的反弹,导致维权阻力加大,再次陷入维稳怪圈。更务实的理解应该是:维稳要以维权为前提,而维权要以健全的权利实现机制为前提,而权利实现机制的完善需要依靠国家、社会、个人等多方治理主体的共同努力。换句话说,健全的权利实现机制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权利实现机制是维权与维稳的关键。而国家治理体系的提出,为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 转型的原因:国家治理体系
  对两者的调和与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一个新提法,不仅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且标志着党的治国理政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它要求我们必须改变目前与现代化不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改变以往国家、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国家与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国家与政府高度集权,进而避免分配不公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就是目前之所以要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原因。[4]而这恰恰也是维权与维稳冲突的根本原因。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改变国家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大家都要负责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对维权与维稳的调和与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方式多元化,有助于形成温和的制度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   国家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是由法治环境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的,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对应着不同的治理方式。在治理主体一元的情况下,政府通常采用决定、命令等行政化手段来实现对国家、社会的管理。而在治理主体多元的情况下治理的方式也应该更加多元。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更多地采用间接的、协商的、合作的方式来取代行政化的管理方式。
  例如针对流动摊贩的问题,可以变整治为疏导,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允许摊贩经营,这样便能兼顾市民生活的便利、经营者正当权益、市容整洁等多方利益。又例如污染治理问题,可以变政府管理为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避免因政府垄断而造成的治污与监管双重不力。
  因此,在政治体制中,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简政放权,意味着原本由政府包办的问题现在要由个人、公司、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来化解。在市场体制中,应该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除了必要的政府宏观调控,能由市场自身调节的问题应该一律遵从市场规律。在社会体制中,应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应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由此可见,多元化的治理方式至少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逐步形成相对温和的制度,以解决部分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三个层面的权责明确,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形成各司其职的治理局面
  责任与权力相一致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有责任无权力意味着只能消极承受,而有权力无责任则可能导致为所欲为。《决定》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反映出中央已经意识到,并开始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建立权责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
  首先,国家(狭义)与社会责任区分。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社会决定国家,所以法治建设应该着眼于法治国家建设,更应该着眼于法治社会建设。重点是要解决如何通过法治的方式让社会自身充满活力,《决定》指出:激发社会活力应该“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所以,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向市场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把市场问题更多地交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解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真正的治理主体。
  其次,中央与地方责任区分。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单一制国家,这一特殊国情使得国家治理者们必须考虑如何既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又能保证国家的法治统一。《决定》中多次提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提出要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中央与地方责任区分涉及诸多领域,例如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人事制度等等。这既是一个正在面临的实际问题又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理论问题,有待我们在理论上做更深入的研究。
  最后,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区分。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区分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细化。在行政权方面,要着力解决权责模糊、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杜绝“临时工”现象。在司法权方面,要着力解决司法权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去行政化等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权方面,要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司法权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滥权。
  从维权与维稳的角度来看,明确责任与权力是促进权利实现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前提。健全的权利实现机制要求国家(狭义)、市场、个人、社会组织等等治理主体的各司其职,在制度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形成有效互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三)制度化的权利实现途径,有助于限制权力寻租、保障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
  国家治理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普通人的权利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政府、市场、个人、社会等等治理的主体都应该从保障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国家治理体系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自下而上的制约与自下而下的自治相结合的形态。[5](P17)
  在现实的维稳困境中,原发纠纷背后往往还伴随着保护伞等权力寻租问题。当某些保护伞同时也掌握了维稳权力,就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阻碍权利人的诉求表达。这和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结构有关,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关注的是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谁能分到利益要看上下级关系如何,如何分配利益要看领导人心情如何。这样的制度安排实际上保护了某些人的特权,但对于普通人的权利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利益必须被制度化并成为合法权利才能被人所取得,而权利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靠各种制度来实现。否则利益就会变成特权,被少数人通过非法的方式所占有。所以,权利能否通过制度的方式取得并实现,是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真正着力点。
  从以上三个层面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以保障权利、明确责任、限制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在这样的制度前提下,维权与维稳两个目标才能逐渐调和,并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协调发展,走出此消彼长的怪圈。   三、转型的趋势:
  从制度框架外到制度框架内
  从关键词的检索数据来看,学界对“维权与维稳”的关注情况,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问题的变化。于是我们采用全文搜索策略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相关检索:近十年来以“维权与维稳”为关键词的文章数与对应年份样本分别来自“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特色期刊”“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国际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检索地址: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 检索时间:2014年4月11日。。可以发现:2009年至2012年,数据呈现出成倍增长的态势;数据在2012年达到峰值;2012年至2013年逐步回落;2014年第一季度文章数不足2013年全年文章总数的十分之一。我们认为:学界在一些理论问题上达成了基本共识,直接以维权与维稳为题或为主题的文章数量减少是一种必然趋势。这也正是“维权与维稳”问题出现转型的标志之一。
  然而,关注程度的降低并不意味着“维权与维稳之争”已经成为历史。在现实中,个人希望权利得到实现与国家希望保证社会稳定之间仍然存在着某种矛盾,这是维权与维稳之争的核心问题。不同的是国家已经逐渐意识到,片面依靠行政手段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带来更多、甚至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仅是对前一阶段研究的肯定,同时也为下一阶段切实解决维权与维稳的核心问题指明了方向。限制公权力、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对话机制、畅通表达渠道等等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机制有关的改革措施在《决定》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这表明,“维权与维稳之争”已经逐渐进入第二阶段,那就是在制度层面建立对话机制的阶段。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关于维权与维稳的理论之争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基本认同,同时也得到了现行制度的部分回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维权与维稳之争”在国家治理体系的调和与统一下,从制度框架外深入到了制度框架内。这必将使问题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形态:制度框架外的“维权与维稳之争”关注的是学理上的探讨,包括两者的内在联系与对话的可能;而制度框架内的“维权与维稳之争”关注的是在实际中两者如何展开对话,包括对话机制的建立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两阶段各有侧重:第一阶段注重学理上合理性的探讨,而第二阶段则更加侧重实际制度中可行性的探讨。尤其是关于制度化的权利实现途径的研究,将成为“维权与维稳之争”问题转型后最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于峥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J].探索与争鸣,2012,(09).
  [2]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J].社会科学论坛,2010,(13).
  [3]于峥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6).
  [4]葛洪义.准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N].南方日报,2013-12-22(A07).
  [5]葛洪义.“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Transition of the Argument over Maintenance of Rights and that of Stability
  ——The Reconciliation and Unity Brought by Trans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in China
  DUAN Mi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510641,Guangdong,China)
  Abstract:In the Communique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18th Congress it is established as the overall goal of reform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bility. That marks great changes of the Party in its governing ideas and methods, and has exerted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argument about the maintenance of rights and that of stability. There will no longer be a debate between civil appeal and official policy on the issue, but a dialogue carried on in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reform. Essential difference exists between theoretical dispute outside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dialogue inside over the issue. The former concerns discussions in theory, including their intrinsic relationship and the possibility of their dialogue, while the latter cares how to carry on dialogue in reality,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dialogue mechanism and the improvement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Keywords: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maintenance of rights; maintenance of stability
  〔责任编辑:左安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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