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的直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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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裁判的过程,原本应该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但是,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直觉对人的思维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自然也会影响着司法活动。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不由自主地凭借内心的直觉,判断分析某一证据或事实的真伪。由于直觉存在主观性和臆断性,容易导致法官的审判出现偏差,这也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将直觉引入一个正确的轨道,避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主观臆断,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直觉;司法审判;偏差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10-0036-05
  司法判决何以产生?这是一个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其对法律的认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按照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解,法官尽管在判决书中依据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论证其结论,但实际上判决的说理过程有意地遮蔽了法官的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被称为“法律感”。法律感的获得,主要是依靠法官本人的情感、意志、信念、直觉、灵感等个性化的因素。因此,对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过程行为的分析与界定非常重要。恰如哲学诠释学所说的前理解,任何人想要真正理解某一事物,就必须带着他自身的历史性进入该问题领域。一直以来,法官进行的司法活动都被认为是属于高度理性的活动,但是法官作为一个人,在其本性中的无意识、直觉、个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心理学和法学的结合并不紧密,本文从作为人的法官这个视角入手,借鉴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心理学家卡尼曼(D.Kahneman)的直觉决策理论,以“张辉、张高平”案件为例,对直觉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做一分析和阐述。
  一、直觉与认知心理学
  卡尼曼在其著作《思考,快与慢》中开篇就指出:“我用两个因素来描述人的思维活动,即系统1和系统2,……我认为直觉和严谨思考就像是大脑中两种性格的特征和性情。在近期的研究中,系统1的直觉性作用比我感觉到的还要大,它是做出决策和判断的幕后使者”。[1]同时,卡尼曼认为:“系统1的运行是无意识且快速的,不怎么费脑力,没有感觉,完全处于自主控制状态;系统2将注意力转移到需要费脑力的大脑活动上来,例如复杂的运算”。[1]
  根据卡尼曼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直觉看作是一种无须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自主发生且毫不费力的能力,其形成也在人类意识监控之外。一般而言,直觉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本能直觉,即根源于生物遗传的原始直觉。(2)生活直觉,即人们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各种当下性、个别性、情境性思维方式。(3)科学直觉,即具有一定理性特征的非理性思维形式,是逻辑思维之间的非逻辑思维的飞跃与质变。[2] 因此,毫无疑问的是,直觉在法官的司法审判中,起到了案情事实到判决事实的“加工过程”作用,这对司法审判的“去神秘化”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直觉与司法偏差
  心理学家Keith Stanovich和Richard West率先提出人类具有两个信息处理系统,即“经验-直觉”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1)、“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2)作为分析工具。在系统1的运行过程中,信息以非连续的整体方式处理,不受制于意识的参与,所以只需占用较少心理资源,表现为加工自动化、速度快捷等特点,但容易受到个体知识经验的影响从而出现信念偏差;[3]在系统2中,人能理智地对待问题、运行概念、识别规则,能有意识地解决问题,并能清楚地觉察和表达自己如何处理问题;不过,该系统的运行依赖工作记忆的参与,因此需占用较多心理资源,表现出加工速度慢,但不易受无关信息、刻板印象等因素影响的特点。[4]这一发现对以往认为人完全是以理性的方式处理外界信息的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同时,心理学家还发现,直觉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同样,对司法判决较早进行了“去神秘化”处理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派。他们相信,判决中的主导因素,是法官个人的直觉和预感。美国哈奇森法官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判决事实上是依据直觉和预感进行的,而非依据逻辑推论”,它仅仅是一份“向法官自己证明判决是正确的”书面论证。[5]因此,笔者认为,直觉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基础先行加工的作用。那么,直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笔者以“张辉、张高平”案为例,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直觉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试做一分析。
  (一)认知错觉的影响
  因为系统1是自主运行的,我们无法随意停止其活动,故而容易造成直观思维导致的错误,因为系统2可能对系统1产生的错误毫无所知。
  在“张辉、张高平”案(以下简称“两张”案)中,原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两人犯下强奸、杀人的26项证据中存在很大的问题,除了张辉、张高平两人所做的有罪供述这一项直接证据,没有其他任何证人证言或者实物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两张”案中有多项证据的证明能力也让人存有合理怀疑,但客观性和证明力均较强的DNA鉴定意见和视频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被办案机关有意无意地所忽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看不见的大猩猩”实验美国科学家Christopher Chabris和Daniel Simons在合著的《看不见的大猩猩》一书中做了一个实验,他们设计了一部两队传篮球的短片,其中一队穿的是白色球衣,另一队穿的是黑色球衣。然后要求观看短片的人数出白衣球队的传球次数,忽略另外一队传的球。短片播到一半的时候,一个套着大猩猩服装的女人出现了,她穿过球场,捶着胸,然后继续走动,这只“猩猩”出现了约9秒。在实验中,共有上万人观看了这部短片,其中约有一半人并未注意到什么异常。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个计数任务,尤其是那个忽略黑衣球队的要求,造成了大脑信息的屏蔽。给出了我们答案:那就是我们往往会忽视显而易见的事实,也会忽视自己屏蔽了这些事的事实。   在案件的审理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公诉,一般而言,法官的注意力都会集中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上,很容易忽视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
  在“两张”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共罗列并确认了26项定罪的证据,其中5项是关于死者王冬被发现时的位置、衣着、死因、遗物等情况的描述;9项是死者王冬系搭车去杭州的证人证言、小灵通通讯记录的证明;4项是张辉、张高平户籍情况、抓捕经过、前科情况、辨认笔录等说明;5项是公安机关侦查实验、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情况说明;最后的3项是关键性证据,即张辉、张高平多次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批捕阶段承认奸杀被害人王冬的供述,同监关押的袁连芳证明自己听到过张辉提及自己犯罪事实的书面证言,以及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从未对张辉、张高平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获取口供的情况说明。详见杭州中院(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26项证据从表面上来看,形成了一条完美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似乎正如“女神探”聂海芬所说的是一个铁案。但遗憾的是,“两张”案最终被证明是一个冤案。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原理,系统1和系统2的分工是非常高效的:代价最小,效果最好。在“两张案”中,很明显,系统1“完美”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它在案情判断过程中,迅速做出了基本判断。但是,系统1也是存在成见的,这说明系统1容易犯下系统性的错误。它有时候会将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做简单化的处理,也就是说,系统1忽视了“两张案”中除了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外,并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或者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更重要的是,原本在强奸案件中应该普遍采用的DNA证据也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甚至在本案证据中证明力最高的袁连芳的书面证言也未经法庭质证。但是遗憾的是,系统2对系统1产生的错误毫无察觉。因为要察觉可能发生的错误,需要系统2进行有力的调控和积极的运作才有可能,而系统2在代替系统1进行思考和抉择时,不仅耗时长而且效率低,同时,正常人也不太可能始终保持警惕,因为这样又累又枯燥,而且也不实际。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自我控制和仔细思考需要大脑消耗很多的精力,不断转换任务和提高大脑运转速度从本质上会让你很不情愿或者是根本不能自我控制,这也被称为“自我损耗”现象。因为在系统2的运行过程中,进行复杂的认知推理或忙于自我控制的任务时,必须克服直觉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人的血糖会下降,所以这种行为可以引起自我损耗。《美国科学院院报》就曾经报道了一起关于“以色列保释官”的跟踪调查报告,以证明自我损耗对判决影响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以色列有8位保释官,他们每天除了三餐外都在审理保释申请,平均通过率是35%。美国的科学家经过跟踪研究,发现当保释官吃完饭坐下刚开始批的时候,批准通过率有65%,慢慢随着时间过去,批准率稳步下降,到了他们即将下班或他们下一顿饭到来之前,批准率几乎为零。这说明,又累又饿的以色列保释官容易否定保释申请,疲劳和饥饿都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决定
  (二)启动效应的影响
  启动效应(priming effect)是指前面接受的刺激(信息)影响到后续对某个刺激(信息)的加工。作为心理学的一项重大突破表明:“你的行为和感情有时候会受制于你自己甚至都没有意识到的事件”。[1]各种直观印象经常会通过系统1直接转变成为你的信念,因为系统1包含了你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模式,它是你做出快速直觉性判断的依据,通常这种判断具有非常高的准确率,你的所有判断活动基本上都是通过系统1的指引下迅速而又毫无意识地完成的。
  在“两张”案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向法官提供的证据材料都用以证明张辉、张高平犯下强奸杀人罪行,所以作为法官所受到的信息刺激就是张辉、张高平是罪犯,而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任何能使系统1运行更轻松、更顺利的事物都会使我们心生偏见。“两张”案中, 2003年5月19日,安徽少女王冬被发现赤裸陈尸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一条水沟内,在此之前,正是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在18日晚搭载王冬前往杭州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极其容易将这些片段整合组成一个连贯的因果关系,那就是张辉、张高平就是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因为如此,直觉已经在法官的心中构筑起了张辉、张高平犯下奸杀罪行的全过程图景,同时也在法官心里形成了确信或者也可以被称之为偏见。所以,在此情况下,作为法官,面对有利于张氏叔侄的证据材料,就很难改变自己坚守的或是已经根深蒂固的关于张氏叔侄犯罪的信念了。
  同时,这也可以用光环效应来侧面印证。心理学认为,喜爱或(讨厌)某个人就会喜爱(或讨厌)这个人的全部,包括你还没观察到的全部。光环效应最注重的就是第一印象,而后续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被消解掉了,这也就是系统1的第一印象偏好,在此种情况下,人容易犯下过于自信的过错。我们经常考虑不到自己有可能尚未掌握对判断起决定性作用的那份证据,却总认为自己看到的就是事实,也即“眼见即为事实”。本案中,张辉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犯),自然给法官的第一印象不佳。正因为如此,在法官的脑海里已经构筑了张辉、张高平叔侄作案的过程,这样一来,就很难改变法官的看法了。
  (三)锚定效应的影响
  锚定效应实际上是思维定式的一种,人们在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不由自主地将自身认识“锚”在获取的第一信息上,面对出现的新情况与固化了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发生冲突时,不能够与时俱进地去适应,反而根据“以往”的知识或经验来判断,成语“先入为主”就清晰地表达出了这个意思。
  在“两张”案中,DNA证据是有利于张氏叔侄的,但是被办案机关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称,“从被害人王冬阴道内拭子上未检出精斑;从被害人王冬指甲内检出的DNA谱带,系王冬与一名男子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王冬和张辉、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是毫无疑问,锚定效应发挥了作用。按照认知心理学对“锚定效应”的基本观点:“当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的数值(比如以前的股票价格)作为起始值,这些起始值就像‘锚’一样……如果这些‘锚’定的方向有误,那么估测就会产生偏差”。[6]在“两张”案中,法官首先要确定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下了被公诉的罪行,一般而言,法官通过作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无动机等情况来判断。在本案中张辉、张高平是货车司机,开车带着女孩王冬前往杭州,王冬后被人杀害、赤身裸体地抛尸水沟。可以看出,在法官的眼中,张辉、张高平作为货车司机(张辉又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的确曾经有搭载被害人王冬前往杭州的行为,具有作案时间,又因为王冬是年轻女孩,所以张辉、张高平也具有作案动机。因此,法官自动且毫不费力地识别了张辉、张高平与王冬之死的因果关系,即使这种关系并非真实存在,法官最终还是这样认定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对DNA证据就是这样认定的:“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简单来说,在“两张”案件中,系统1首先锚定了“两张”是本案的作案人,而这件事情是否真实、是否可信一点也不重要。   三、司法过程直觉偏差的防范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觉系统常常产生偏差。但是由于直觉偏差实际上是一种无意识造成的错误,与枉法裁判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法官在内心并不存在拒绝修正偏差的抗拒动机,所以只要能够及时让法官在认知上意识到自己存在偏差,一般就愿意进行自我修正。笔者认为,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防范直觉偏差。
  (一)增加法官培训科目
  目前,我国法官培训,主要针对的是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很少涉及心理学。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培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官的反省认知能力。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会不由自主地运用直觉判断,而直觉又是个人的经验、阅历、知识、信仰等方面的结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使法官具有合理的心理学知识结构来引导直觉发挥正面的作用。
  另外,笔者认为,加强法官法律思维的培训,尤其是判决书说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般来说,直觉思维往往是缺乏言语表征的,带有“灵光一现”的特征,因此,判决结果的初步获得可以是直觉的。但在法官撰写判决书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说明过程,这样有助于法官唤起潜意识的结论进入意识层面,修正直觉思维的不足。
  (二) “事前验尸”式的克服偏见
  在这里,笔者借用一下美国克莱恩咨询公司首席研究员加里·克莱恩在《预设失败谋成功》文章中介绍的方法,即“事前验尸”当一个机构即将做出一个重要决策但是还没有下最后决定时,召集对这个决策有所了解的人简单开一个会,主要是设想如果“我们在一年后的今天已经实施现有计划,但是惨败,请用5~10分钟简短写下这次惨败的理由”。的观点。“事前验尸”是医学上“事后验尸”的反向假设,对司法审判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一个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现在一个合议庭一般是由3~5人组成的,例如“两张”案就是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在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会受到集体思考的影响,尤其是一般情况下碍于情面而不愿意提出的一些潜在可能性问题,而“事前验尸”的方法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判决书正式下达之前,可以召开一次“事前验尸”式的会议,邀请没有参与此案审判的若干法官参加,由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情况后,请参与会议的相关人员提出自己所能想到的每一个可能使本案成为错案的原因,并给出合理的解释。会后承办法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分析,以便发现问题,修正有关观点。
  (三)外部意见的补救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任何情况下,将多种决策综合考量会更有优势。认知心理学一般认为,当你单独看待某事(即单独评估)时,很容易受到系统1的情感反应的支配。当选择联合评估时,致使单一评估中产生不同观点判断的就会受到可知或者认为不相关,因为联合评估时,需要更仔细、更需要付出努力,这就需要系统2的参与,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偏好逆转。偏好逆转最初是心理学家Dale Miller和Cathy McFarland设计的一个实验,即假设某人走进附近一家便利店,正好里面发生抢劫案件,他中弹受伤,让受试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1)抢劫案发生在此人常去的便利店;(2)此人常去的便利店当天未营业,这个人去了另外一家商店”给受害者设定赔偿金。在该实验中,心理学家发现,如果每位受试者只看到一种情况,那么如果受害者受伤的商店不是他常去的商店,他得到的赔偿金会更多。而将两种情况放在一起看时,受试者认为赔偿金应该相同。因此,“真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多人讨论与思维碰撞过程中,才能够增加法官对自身直觉的监控力度,谨慎对待个体化的直觉,修正直觉偏差。[7]
  (四)加强警示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工作报告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发生错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其概率也应该极低。权衡罕见的情况是很难的,因为这些情况常常会被彻底忽视,事实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赋予它们的考虑权重基本为零。另一方面,当出现了一起典型的错案时,例如“两张”案发生后,浙江省高院表示:“正在深刻反思,深入剖析,总结教训”。可见,当不太可能出现的事件成为焦点后,人们肯定会非常重视它,甚至会超过其本身出现的概率所应该引起的关注,即“小概率事件的决策权重远远大于高概率事件的决策权重”。[8]在此情况下,系统2即便“知道”发生错案的概率很小,但是即使知道也无法消除内心的不安和躲避危险的冲动。因此,笔者认为,加强警示教育可以有效激活系统2参与思维工作,也就起到了纠正直觉思维可能出现的偏差这一作用。
  直觉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吸收认知心理学新近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司法过程中理性思维的缺陷与直觉机制的不足。直觉作为一种基本的认知机制,往往缺乏监控,如果不能加以正确的引导,任由其在司法审判中“自行其是”,不仅可能会导致司法目标的偏离,更容易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1][美]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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