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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闭会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近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过,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強和完善的地方,比如重点不够明确,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督;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机制不尽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及时实施;检察机关的自身执法活动需进一步规范等等。
就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决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意见。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比如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等问题的监督;其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并且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依法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
同时,《决定》还要求各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侦查机关应按规定移送相关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及时提供;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等。
近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过,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強和完善的地方,比如重点不够明确,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督;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机制不尽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及时实施;检察机关的自身执法活动需进一步规范等等。
就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决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意见。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比如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等问题的监督;其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并且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依法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
同时,《决定》还要求各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侦查机关应按规定移送相关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及时提供;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