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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理学中经常探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对于“恶法亦法的观点”,自然法学派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研究“法律是什么”。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国从关注法律是什么逐渐转变到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法学派 恶法亦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6-01
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持这种观点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而派生出来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眼中的法律表达的是“法律是什么”从一个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个“是”什么的问题。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眼中,法律是一个中性的词,这个词要表达的仅仅是一种文字,至于所表达的文字的“善与恶”他们不关心。所以他们认为邪恶的法律仍然叫法律,因为邪恶的法律也表达了主权者的意思,也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派生出来的,也是有权机关作出来的。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认为邪恶的法律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做法律,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也即从应然的角度上来探讨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目的,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应该是表达正义的,法律应该是为了更多数人的幸福所产生的,这种从应然的角度上来分析法,从理想的角度上来看待法,会产生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结果,就会产生“恶法非法”的观点。
我们认为要对恶法亦法进行思考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讨论。其实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解,换句话来讲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首先我们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角度来探讨什么是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就是取得政权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所颁布的强制性的命令,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法,法没有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人的眼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强制性的命令,至于这个命令是善还是恶和法没有联系,所以从这种角度上完全可以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法不参入人的价值判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所以即使是恶法也称之为法。现在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换个标准来理解法,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应该和道德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所以在这里我们注意,自然法学派首先在对法进行定义的时候就掺杂进了人的价值判断,既然有人的价值判断那么就有善与恶的存在,在人的价值判断的前提之前对法进行定义,认为法是正义的价值准则,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我们评价一个事物的时候通常需要不同的参照物,依据不同的参照物可以做出不同的评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NBA小皇帝詹姆斯相对于艾弗森来讲身高明显高于艾弗森,而詹姆斯相对于小巨人姚明来讲就显得矮小了许多。依据不同的参照物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结论实际上并不矛盾,这两个结论依据不同的参考标准来讲都是真理。所以恶法亦法同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两个不同的结论在各自的标准体系之下存在着,一点也不矛盾。
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的完备性、体系性等等都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从改革开放至今,法律不断的完善、法律不断的修改,当初一些不合适宜的法律如今都得到了修改,宪法也不断地确认人民的权利、不断地约束权力。所以在早期中国法治还不健全的时候,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阶段,国家为了尽快地制定法律,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尽快让法律制定出来,尽快地让更多的法律出现在生活之中,尽快地让法律出现在人民眼中,所以当时更关注“法律是什么”,即以一种分析实证主义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更多关注“是什么”的问题。把法律尽快建立起来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来考虑其他的问题。所以法制初期阶段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更多从分析实证主义角度来分析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程,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等不断的进步,西方法治思想不断的引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比中西两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从比较法上的观点来看待早期中国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现在中国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批判的观点来看待以前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以前所制定的法律框架,将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将法律和公平、正义等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应该表达公平、认为法律最核心的价值就是正义,现在在修改、制定法律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来想问题、来思考法律的合理性。
对事物的理解都会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对同样事物的不同理解,不同的阶段產生对事物理解的差异性,这些都是存在的,而且都是符合逻辑的。中国在理解法律的时候也就存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从一个研究“法律是什么”的过程转变到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付出了很多代人的心血,这个过程的转变也标志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这个过程也代表着中国法治转变的历史。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法学派 恶法亦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6-01
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持这种观点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而派生出来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眼中的法律表达的是“法律是什么”从一个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个“是”什么的问题。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眼中,法律是一个中性的词,这个词要表达的仅仅是一种文字,至于所表达的文字的“善与恶”他们不关心。所以他们认为邪恶的法律仍然叫法律,因为邪恶的法律也表达了主权者的意思,也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派生出来的,也是有权机关作出来的。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认为邪恶的法律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做法律,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也即从应然的角度上来探讨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目的,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应该是表达正义的,法律应该是为了更多数人的幸福所产生的,这种从应然的角度上来分析法,从理想的角度上来看待法,会产生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结果,就会产生“恶法非法”的观点。
我们认为要对恶法亦法进行思考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讨论。其实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解,换句话来讲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首先我们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角度来探讨什么是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就是取得政权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所颁布的强制性的命令,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法,法没有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人的眼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强制性的命令,至于这个命令是善还是恶和法没有联系,所以从这种角度上完全可以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法不参入人的价值判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所以即使是恶法也称之为法。现在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换个标准来理解法,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应该和道德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所以在这里我们注意,自然法学派首先在对法进行定义的时候就掺杂进了人的价值判断,既然有人的价值判断那么就有善与恶的存在,在人的价值判断的前提之前对法进行定义,认为法是正义的价值准则,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我们评价一个事物的时候通常需要不同的参照物,依据不同的参照物可以做出不同的评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NBA小皇帝詹姆斯相对于艾弗森来讲身高明显高于艾弗森,而詹姆斯相对于小巨人姚明来讲就显得矮小了许多。依据不同的参照物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结论实际上并不矛盾,这两个结论依据不同的参考标准来讲都是真理。所以恶法亦法同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两个不同的结论在各自的标准体系之下存在着,一点也不矛盾。
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的完备性、体系性等等都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从改革开放至今,法律不断的完善、法律不断的修改,当初一些不合适宜的法律如今都得到了修改,宪法也不断地确认人民的权利、不断地约束权力。所以在早期中国法治还不健全的时候,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阶段,国家为了尽快地制定法律,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尽快让法律制定出来,尽快地让更多的法律出现在生活之中,尽快地让法律出现在人民眼中,所以当时更关注“法律是什么”,即以一种分析实证主义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更多关注“是什么”的问题。把法律尽快建立起来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来考虑其他的问题。所以法制初期阶段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更多从分析实证主义角度来分析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程,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等不断的进步,西方法治思想不断的引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比中西两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从比较法上的观点来看待早期中国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现在中国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批判的观点来看待以前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以前所制定的法律框架,将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将法律和公平、正义等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应该表达公平、认为法律最核心的价值就是正义,现在在修改、制定法律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来想问题、来思考法律的合理性。
对事物的理解都会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对同样事物的不同理解,不同的阶段產生对事物理解的差异性,这些都是存在的,而且都是符合逻辑的。中国在理解法律的时候也就存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从一个研究“法律是什么”的过程转变到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付出了很多代人的心血,这个过程的转变也标志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这个过程也代表着中国法治转变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