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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全国人大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法治”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律和新概念,人治开始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法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而非个人权威至上;法治崇尚人的理性,抵制人的情欲影响;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与民主共和相贯通;法治否定特权、倡导平等、保护人权;法治既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又是一种平等、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所以,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是统一共产党的领导,统一人民做主,统一依法治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监督社会法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依法治国,将社会主义法治同社会生活相结合,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助我国建设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公平要做到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学会用法治来维护自己,执法人员要公正,不徇私枉法。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确立法律,人民生活准则的观念;必须为辅宪法的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共信力;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
法治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
当今,“法治”这一词语早已写入中小学教材,其与法制的区别亦成为教育中的常识。可以说法制的日渐成熟健全使“法治”进入人民大众的视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个五年的普法活动。每个活动都有相应的主题,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近五年来,随着“五五”普法的不断深入,江苏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渐入佳境。江苏乃至中国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经济进行时”,同时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法治进行时”。法治可以创造奇迹,也可以创造价值。
我认为,法治至少能够创造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法治能够创造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诚信是政府的形象广告,企业转让品牌的价值往往是天文数字,与此同理,政府诚信的价值也不可低估,因为谁也不愿意与一个不诚信的政府打交道,包括招商引资。政府诚信表现在政策稳定、承诺兑现、依法办事等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弘扬合法、打击违法,在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建设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建立起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很难想象,一个不守法的政府会守信。
二是,法治能够增强阳光运作,提高效能。效率就是金钱,公开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本身就能产生效率。政府办事透明化,群众办事简单化,一个人、一件事看不出什么,但从全部、整体来看呢?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手续等来提高工作效能。牢牢掌握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该删的删、该减的减,祛除繁文缛节,不要在程序上、细节上大做文章。否则,要求会越来越高,程序会越来越繁,材料会越来越多,办事会越来越难,与建设效能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是,法治能够避免侵权行为,减少赔偿。从大的方面讲,法治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从操作层面讲,法治也能够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决策不当、执法违法均会侵权,可能导致当被告掏腰包。事前拍胸膛、事后忙赔偿的现象以前发生过多次,报刊杂志屡有报道。赔偿数额绝对值在一个部门也许不算大,但放眼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乃至全国,包括法院判决的、协调解决的、私下了结的等等,肯定是一个不容轻视的数字。
法治本身是一个社会价值标准,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社会价值标准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各种制度来保障;而法治是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建设、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都需要通过依法治理来保障。就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目标的保障条件。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目标;和谐社会的其它目标的实现过程,本质上是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过程。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来具体实施;人民权利的的维护和实现过程,都离不开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行为规范,因为政治官员的人治习惯正是导致官本位意识膨胀、人民權利被践踏的体制原因;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整合协调,离开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因制度缺位而落空。
法治——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实践的过程;法治中国——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全体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我们从事道路管理工作,只要依法行政,就能促进和谐犮展,开拓创新,取得现代化建设新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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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全国人大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法治”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律和新概念,人治开始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法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而非个人权威至上;法治崇尚人的理性,抵制人的情欲影响;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与民主共和相贯通;法治否定特权、倡导平等、保护人权;法治既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又是一种平等、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所以,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是统一共产党的领导,统一人民做主,统一依法治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监督社会法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依法治国,将社会主义法治同社会生活相结合,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助我国建设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公平要做到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学会用法治来维护自己,执法人员要公正,不徇私枉法。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确立法律,人民生活准则的观念;必须为辅宪法的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共信力;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
法治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
当今,“法治”这一词语早已写入中小学教材,其与法制的区别亦成为教育中的常识。可以说法制的日渐成熟健全使“法治”进入人民大众的视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个五年的普法活动。每个活动都有相应的主题,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近五年来,随着“五五”普法的不断深入,江苏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渐入佳境。江苏乃至中国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经济进行时”,同时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法治进行时”。法治可以创造奇迹,也可以创造价值。
我认为,法治至少能够创造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法治能够创造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诚信是政府的形象广告,企业转让品牌的价值往往是天文数字,与此同理,政府诚信的价值也不可低估,因为谁也不愿意与一个不诚信的政府打交道,包括招商引资。政府诚信表现在政策稳定、承诺兑现、依法办事等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弘扬合法、打击违法,在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建设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建立起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很难想象,一个不守法的政府会守信。
二是,法治能够增强阳光运作,提高效能。效率就是金钱,公开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本身就能产生效率。政府办事透明化,群众办事简单化,一个人、一件事看不出什么,但从全部、整体来看呢?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手续等来提高工作效能。牢牢掌握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该删的删、该减的减,祛除繁文缛节,不要在程序上、细节上大做文章。否则,要求会越来越高,程序会越来越繁,材料会越来越多,办事会越来越难,与建设效能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是,法治能够避免侵权行为,减少赔偿。从大的方面讲,法治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从操作层面讲,法治也能够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决策不当、执法违法均会侵权,可能导致当被告掏腰包。事前拍胸膛、事后忙赔偿的现象以前发生过多次,报刊杂志屡有报道。赔偿数额绝对值在一个部门也许不算大,但放眼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乃至全国,包括法院判决的、协调解决的、私下了结的等等,肯定是一个不容轻视的数字。
法治本身是一个社会价值标准,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社会价值标准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各种制度来保障;而法治是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建设、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都需要通过依法治理来保障。就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目标的保障条件。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目标;和谐社会的其它目标的实现过程,本质上是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过程。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来具体实施;人民权利的的维护和实现过程,都离不开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行为规范,因为政治官员的人治习惯正是导致官本位意识膨胀、人民權利被践踏的体制原因;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整合协调,离开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因制度缺位而落空。
法治——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实践的过程;法治中国——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全体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我们从事道路管理工作,只要依法行政,就能促进和谐犮展,开拓创新,取得现代化建设新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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