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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未经审批程序擅自翻建祖遗房屋,被当地镇政府以违反村镇规划为由责令限期拆除,但由于镇政府未能提供明确的村镇规划而被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张某在未经批准和未领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祖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修理,将原房的西墙全部拆除,南墙部分拆除,并升高原房的高度。当地镇政府得悉后即派员前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停工通知书,但张某拒绝签收。后镇政府又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又拒绝签收。镇政府在张某拒绝签收决定书的情况下,将处罚决定书留置于张某家中,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修复房屋,镇政府以未经批准翻建房屋为由作出拆除决定,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镇政府答辩称,张某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翻建房屋属违法行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罚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祖遗房屋的西墙和部分南墙拆除并升高原有住房的高度的行为,属翻建住房的行为,张某认为是修复,于法无据。本案张某在未经批准和未领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翻建住房,其行为违法,应予处罚。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且有证据证实,但张某以未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镇政府认为,张某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鉴于张某的违规建造行为,镇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本案中镇政府未分清张某的行为对村镇规划具有严重影响还是一般影响,而武断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镇政府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张文学
张某在未经批准和未领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祖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修理,将原房的西墙全部拆除,南墙部分拆除,并升高原房的高度。当地镇政府得悉后即派员前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停工通知书,但张某拒绝签收。后镇政府又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又拒绝签收。镇政府在张某拒绝签收决定书的情况下,将处罚决定书留置于张某家中,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修复房屋,镇政府以未经批准翻建房屋为由作出拆除决定,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镇政府答辩称,张某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翻建房屋属违法行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罚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祖遗房屋的西墙和部分南墙拆除并升高原有住房的高度的行为,属翻建住房的行为,张某认为是修复,于法无据。本案张某在未经批准和未领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翻建住房,其行为违法,应予处罚。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且有证据证实,但张某以未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认为镇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镇政府认为,张某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鉴于张某的违规建造行为,镇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本案中镇政府未分清张某的行为对村镇规划具有严重影响还是一般影响,而武断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镇政府的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张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