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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善意时越权担保行为有效,但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当不存在公司决议时,通常认定相对人是恶意的,但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不存在公司决议符合交易习惯或者满足《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当存在公司决议时,相对人如果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就应当认定其是善意的。相对人恶意时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待定,但该法律效果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探究。越权担保行为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