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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销售既无SID码也未标明出版社的非法复制《大长今》DVD,其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作为《大长今)DVD发行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销售侵权DVD的数量不清,无法确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音像制品的销售情况及正版DVD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3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