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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当超级市场(简称超市)由异域进入中国大陆的时候,有谁会想到,中国人沿袭多年、在农贸市场和百货店、供销社、杂货店购买食品和日用品的消费习惯,会一下子发生急速转变,形成了更愿意乐此不彼地在各类大小超市中忘情购物的消费模式。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民众由此便同超市结下了不解之缘。但某些中外超市,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对超市的信任、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及人们维权意识淡薄等空隙,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猫腻屡见不鲜,超市伤民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超市黑幕触目惊心
各类超市光鲜外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欺诈坑害消费者的陷阱。归结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价格陷阱
玩价格陷阱牟利,是一些超市黑幕的重头戏。
变脸绝招,包装一变价翻番。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以“开心购物”为核心价值观的知名跨国零售连锁企业“家乐福”超市的价格陷阱,看罢不禁让人惊叹。郑州市“360家乐福”超市地处郑州广场闹市区,生鲜食品柜台口味好的柴鸡销量很大,而三黄鸡,价格虽低但却很少有人问津。因为这家超市生财有道,于是他们通过简单改变包装的办法,将定价6?郾98元/斤的三黄鸡,换上柴鸡的包装袋,摇身一变,成了11?郾98/斤元的柴鸡,致使售价翻番。
噱头骗人,诱你上当没商量。名为降价,实则涨价。如一套皮衣实际价格仅500元,而经营者却虚标出原价为2000元,现价1000元,以“跳楼”、“处理”、“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消费者购买。
撤场谎言,削价处理全是假。有些经营者花样翻新,还常以撤场、停业等,谎称削价来兜售商品。我们不时会看到一些商家挂上“本超市停业,最后两天清仓大甩卖”的牌子。过了两天,那块牌子仍挂在那里。一些商家谎称停业前最后一天营业,但过了七八个月仍然还在“最后一天营业”。
某些超市为了加大同类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促销力度,或加大大包装商品的促销力度,故意将另一容量或小包装商品的售价大幅提高。让你有一种拣了便宜的感觉,于是便去纷纷购买或多多购买。如酱油、饼干等都有此类现象。
二是促销陷阱
在消费者购物潮中,为让消费者舍得掏钱包,不少商家总是绞尽脑汁,各出奇招,设下促销陷阱,引诱消费者自觉往里跳。
抽奖促销逗你玩。一些超市经常举办一些抽奖促销活动,但在结账时,消费者却发现奖品也要收费。对此,各超市的解释非常相似:这只是成本价而已。但消费者发现,所送的奖品多为假冒伪劣。简小姐在一家超市购物已超百元,参加了该超市举办的抽奖活动,简小姐抽中了一幅画,超市称价值1500元,有保存价值,并告诉简小姐要是她想把这幅画拿走,只要再交150元的裱画费就可以了。几经咨询简小姐得知,该画的市场价其实只有几十元。简小姐非常气愤,多次找到商家,但商家一直推诿。
捆绑销售猫腻多。许多超市把快要过期的(临期食品)酸奶和饼干捆绑在一起销售,美其名曰“让利促销”。消费者叶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促销饼干,上面捆绑了一瓶酸奶。叶先生回家一看,酸奶第二天过期。何小姐投诉说,近日在某超市发现惠氏奶粉正在捆绑特卖,两罐不过60元。这些奶粉若在平时卖,一罐售价就得要60元以上。何小姐动了心,马上买了6罐,回家之后发现已全部过期。在一些超市的促销活动中,商品重要信息常会被促销包装“包”住,让人难以辨认。“买二赠一”买的是近期的商品,赠的却是快要过期的商品,或者是买的赠的都是快要过期的商品。
还有捆绑的商品大多是劣质商品,甚至是三无商品。北京的张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种名牌饮料,促销期内两瓶捆绑了一个不锈钢小盆。几天后一个晚上,张女士用小盆泡黄豆,准备第二天磨豆浆吃早点,随手就把盛满水的小盆放在了一个新买的家具上。结果第二天早晨起来一看,新桌子中间接缝处裂开了,原来罪魁祸首是泡豆的皮薄如纸小盆,其底部有一个沙眼。整整一盆水,一夜之间全漏光了。 返券模式设圈套。超市利用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浪费的心理,发明了购物返券的促销模式,其根本目的不是对消费者提供什么优惠,而是套牢消费者,让持券的消费者欲罢不能地永远成为其客户。
三是品质陷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和品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有资料显示:我国80%以上城市居民的生鲜及熟食品在超市购买。而超市所销售的生鲜及熟食品的品质到底如何呢?同样问题不少。
过期食品“复活”有方。超市的生鲜区,肉类产品上面有包装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按照规定,过期的生鲜食品不可再销售必须下架。据央视今年3·15晚会报道,有暗访者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一盒鸡胗,做了记号,然后将这个做了记号的鸡胗退了货。第二天早上一开门,该暗访者再次来到生鲜冷柜前。冷柜内一共摆了四盒鸡胗,他便将其全部买下,逐个打开包装,惊奇地发现前天做过记号的鸡胗全部分散在三个包装盒里。也就是说,这些过期鸡胗打散之后被重新包装上柜销售了,而包装日期则变成了当日。
“长寿食品”,永不下架。一些超市除了通过变更日期的办法,让生鲜食品永不过期外,还出现了已经过期10年的食品仍然在销售的奇闻。3月12日上午,一名消费者在杭州一家超市选购食品时,惊奇地发现了一种“味丹”牌排骨鸡面的包装袋上竟有“即日起至1998年2月28日止可安全食用……”字样,据此推断,这种方便面至少已出厂10年了!这家超市成了“收藏家”;“十年珍藏版”的“长寿”方便面让这家超市颜面扫地。
美容食品,“色”诱顾客。为食品美容,用光鲜的颜色来掩盖商品低劣的品质,是一些商家惯用的、坑害消费者的陷阱之一,曾引起温家宝总理重视的上海华联超市销售染色馒头事件,就是其中之一。最近,有消费者在福建宝龙一家超市购买了几公斤表皮光亮的鲜橙子,放了几天后,竟然流出了红色油漆状的蜡油。消费者找到该超市经理讨说法,让人惊讶的是,超市经理竟坦然地说,这是用红蜡浸染过的,为了卖相好,水果染色是超市的正常程序。
四是份量陷阱
今年3·15期间,从各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看,超市在商品份量上,短斤少两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广州陈先生说,在海珠区前进路一家超市购物时,按照每斤0?郾7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玉米,经过超市电子秤秤重被计价为1?郾56元。陈先生回家后越想越不对,两个玉米怎能有2斤重呢?于是在附近的另外一家超市重新秤重,结果发现只有8两多。陈先生找到这家超市要求讨个说法,但是超市登记了情况之后,就一直没有下文。陈先生说,总不能为了两个玉米去打官司吧。白小姐在一家超市一次性买了400多元钱的食品和日用品,回家后拿起小票仔细核对发现,她明明买了3瓶橙汁却收了5瓶的钱。有些超市就是利用消费者对计算机收费系统的盲目信任而多收钱款的。今年3·15期间,天津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面积排查了多家超市,结果发现大部分自行包装的食品都缺斤短两,鸡鸭等酱制品标注的净含量基本上都是皮重,而非净重。 五是标签陷阱
由于超市的经营模式大同小异,其黑幕和陷阱也有相似之处。一些超市的标签陷阱同样需要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北京一家超市标签价格为58元一桶的食用油,消费者在结算时,购物小票上的价格却变成了76元,高出标价18元。标签价与结算价不一,这也是许多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情况。你要是同超市理论,超市方回答会很诡辩:58元一桶是促销价,促销期限已过,标价签未来得及换,76元一桶是现行价。
有些商家还利用消费者相信条形码扫描,一般不太注意结算小票与商品标签价格核对这一心理,结算时常常多收费。消费者一定要记住,在结账时一定要仔细复核购物小票和商品标签价是否相符,不要盲目相信电子秤、计算机等,有些极有可能是被商家做了手脚的。
六是广告陷阱
超市利用广告陷阱来误导消费者上当的案例,可以说也并不鲜见。
暗藏玄机型广告。诸如“买多少送多少”——“购物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多买多返,红利不断”。其实,这种“买多少送多少”广告中的陷阱在于“购500元为起点,一天返一元”为条件,500元要返500天,1000元得要1000天才能返完,500天或1000天内,其结果必然是商家不“跑路”,就得关门大吉。如天上掉馅饼式的骗人广告,居然出现在许多主流平面媒体和电视上,不知到底要骗多少人?
还有的超市在广告上标了一大堆诱人的促销商品,但消费者大老远去了之后才发现,这些促销商品是包含在一个星期里的,每天促销什么,不一定,你必天天来才能买上。
用语模糊型广告。很多超市促销广告中,都会以模糊型广告语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一是滥用最终解释权。商家在促销时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处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果商家以醒目的方式宣传“买一送一”,让消费者误以为送的“一”就是买的“一”。等消费者掏钱后发现送的“一”和买的“一”根本不是同一种商品,提出质疑时,店家就会亮出“最终解释权”这一挡箭牌。二是用“满?菖?菖就送”诱导消费者。其实“满?菖?菖就送”中虚虚实实啥都有的。特别是送券的,猫腻更多。天津王先生在华润超市购买了几大包方便面,其中每一包都有一张标价10元的京东商场优惠卡,但当去京东商场网上购物时,人家说了一次只能用一张。王先生的10张卡,要在网上购物10次才能用完,而且还有期限,最后只好全都废了。
言过其实型广告。超市为了吸引消费者,经常搞些“言过其实型广告”。诸如:“大甩卖”、“大放血”、“大优惠”……店堂里挂起大大的“优惠”标志,而小小的黑色字体的原价则被标在很不起眼的位置,其实商品优惠不多,有的仅仅是一两毛钱。还有的超市广告上标注出促销商品数量1000件、5000件或10000件,但大家蜂拥而至后,货架上仅摆放了少许,被一抢而光。再想买,明天见。原来所谓的千种、万件只是一个幌子而已。
消协人士提醒,在消费时一定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购物时所享有的权利,比如知情权,这是避免落入部分商家“广告陷阱”的前提。另一方面,较大件商品一定要向商家索要购物的税务发票,一旦出现纠纷,这就是事后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超市黑幕的根源与治理
一些超市之所以存在重重黑幕,用种种陷阱坑害消费者,伤害民生,主要缘自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监管部门不作为;三是地方政府保护伞;四是超市违法成本太低。
至于如何治理,作者也提出几点建议,虽是老生常谈,但能真正做到也不容易。
一要加大执法和维权力度。一些超市之所以能够长期不规范经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除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管理的掣肘及执法本身的严重不给力外,再就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力度也远远不够。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缺乏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相关规定。关键是相关执法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没有运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要加大惩罚型赔偿的处罚力度。从各地执法情况来看,对违法违规超市的处罚普遍过轻,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罚方式必须坚决纠正。在此可以参照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去年12月有媒体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当天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约4?郾7亿元人民币),理由是该公司数十年前曾用香烟赠品引诱当时只有9岁的她吸烟。而类似的判决在美国还有很多起,惩罚性赔偿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试想,如果有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能懒于去法院维权吗?那些欺诈作假的商家还敢如此大胆地不把消费者当一回事吗!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很遥远,而且,在美国,推动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的也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事实上,并不是每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中,法官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要求。在美国,赔偿的判决分为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补偿性裁决是给原告以补偿,主要是救济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原告的具体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则包括赔偿原告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惩罚之外的赔偿,以惩罚被告违法行为并威慑其不再发生。惩罚性赔偿通常只有在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此外,在举证上,被告方还需承担较大的责任。但是,即使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中没有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并不妨碍他们积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获得的补偿性赔偿也不会让他们在诉讼中吃亏,他们在诉讼中的各种损失和实际开支均会得到弥补。 也许,我们的问题还不在于“惩罚性赔偿”,而是在于如何先让我们的消费者维权行动真正能得到补偿。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既不是补偿性赔偿,也不是惩罚性赔偿。因为,它无法起到惩罚性的作用,许多案件都是小额诉讼,即便是“十倍赔偿”,总额也很小,无法对商家起到惩戒作用。甚至它也根本无法起到补偿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在人身损害赔偿等一些案件中,才对当事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外,像这种受欺诈的商品维权,并不会赔偿实际支出与受到的损失。
解决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维权诉讼的问题,其实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很远,那就是“双倍赔偿”、“十倍赔偿”之外再加上一条:厂家、商家必须补偿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让当事人在维权诉讼中不吃亏。而对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商品欺诈案件则应考虑设立“惩罚性赔偿”,让厂家与商家不敢再次作奸犯科。
三要加大媒体监督曝光的力度。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毒奶粉”、“假鸡蛋”、“地沟油”、“化学虾仁”乃至“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陆续被曝光于公众面前,各类媒体功不可没。在《中国青年报》发起的一项调查中,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62?郾1%的人首选“加大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投诉首选理应是质量监管和工商部门,可是,先发现问题的却总是媒体。但是,对于面广量大的商家违法违规黑幕的曝光比例还是不大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媒体参与监督,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监督有功的媒体和记者实施奖励,对商家蓄意报复媒体和记者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保护媒体和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以让媒体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
四要加大不作为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媒体扮演着对不良超市曝光的主角,意味着正常监管制度的缺位和失灵。纳税人供养卫生、质检和工商等部门,是希望他们能为社会树立质量安全屏障。但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监督部门总是跑不过媒体,这让监管职能部门很尴尬。更重要的是,媒体受资源、调查手段限制,监督往往集于个案,无法让问题得到制度性改善。是否可以采取“连环问责法”。即如果媒体曝光某地某商家违法经营黑幕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对相关监管责任部门的问责程序。为什么媒体已经发现了经营黑幕,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工商、质监部门却发现不了!一年只有一个“3·15”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天天都应该是“3·15”。
令人欣慰的是,“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开展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包括建立诚信评估制度以及严重违规退出禁入制度,以推动国内骨干商贸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相信与民生大计密切相关的超市黑幕一定会被逐步清除。
(责编:山林)
超市黑幕触目惊心
各类超市光鲜外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欺诈坑害消费者的陷阱。归结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价格陷阱
玩价格陷阱牟利,是一些超市黑幕的重头戏。
变脸绝招,包装一变价翻番。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以“开心购物”为核心价值观的知名跨国零售连锁企业“家乐福”超市的价格陷阱,看罢不禁让人惊叹。郑州市“360家乐福”超市地处郑州广场闹市区,生鲜食品柜台口味好的柴鸡销量很大,而三黄鸡,价格虽低但却很少有人问津。因为这家超市生财有道,于是他们通过简单改变包装的办法,将定价6?郾98元/斤的三黄鸡,换上柴鸡的包装袋,摇身一变,成了11?郾98/斤元的柴鸡,致使售价翻番。
噱头骗人,诱你上当没商量。名为降价,实则涨价。如一套皮衣实际价格仅500元,而经营者却虚标出原价为2000元,现价1000元,以“跳楼”、“处理”、“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消费者购买。
撤场谎言,削价处理全是假。有些经营者花样翻新,还常以撤场、停业等,谎称削价来兜售商品。我们不时会看到一些商家挂上“本超市停业,最后两天清仓大甩卖”的牌子。过了两天,那块牌子仍挂在那里。一些商家谎称停业前最后一天营业,但过了七八个月仍然还在“最后一天营业”。
某些超市为了加大同类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促销力度,或加大大包装商品的促销力度,故意将另一容量或小包装商品的售价大幅提高。让你有一种拣了便宜的感觉,于是便去纷纷购买或多多购买。如酱油、饼干等都有此类现象。
二是促销陷阱
在消费者购物潮中,为让消费者舍得掏钱包,不少商家总是绞尽脑汁,各出奇招,设下促销陷阱,引诱消费者自觉往里跳。
抽奖促销逗你玩。一些超市经常举办一些抽奖促销活动,但在结账时,消费者却发现奖品也要收费。对此,各超市的解释非常相似:这只是成本价而已。但消费者发现,所送的奖品多为假冒伪劣。简小姐在一家超市购物已超百元,参加了该超市举办的抽奖活动,简小姐抽中了一幅画,超市称价值1500元,有保存价值,并告诉简小姐要是她想把这幅画拿走,只要再交150元的裱画费就可以了。几经咨询简小姐得知,该画的市场价其实只有几十元。简小姐非常气愤,多次找到商家,但商家一直推诿。
捆绑销售猫腻多。许多超市把快要过期的(临期食品)酸奶和饼干捆绑在一起销售,美其名曰“让利促销”。消费者叶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促销饼干,上面捆绑了一瓶酸奶。叶先生回家一看,酸奶第二天过期。何小姐投诉说,近日在某超市发现惠氏奶粉正在捆绑特卖,两罐不过60元。这些奶粉若在平时卖,一罐售价就得要60元以上。何小姐动了心,马上买了6罐,回家之后发现已全部过期。在一些超市的促销活动中,商品重要信息常会被促销包装“包”住,让人难以辨认。“买二赠一”买的是近期的商品,赠的却是快要过期的商品,或者是买的赠的都是快要过期的商品。
还有捆绑的商品大多是劣质商品,甚至是三无商品。北京的张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种名牌饮料,促销期内两瓶捆绑了一个不锈钢小盆。几天后一个晚上,张女士用小盆泡黄豆,准备第二天磨豆浆吃早点,随手就把盛满水的小盆放在了一个新买的家具上。结果第二天早晨起来一看,新桌子中间接缝处裂开了,原来罪魁祸首是泡豆的皮薄如纸小盆,其底部有一个沙眼。整整一盆水,一夜之间全漏光了。 返券模式设圈套。超市利用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浪费的心理,发明了购物返券的促销模式,其根本目的不是对消费者提供什么优惠,而是套牢消费者,让持券的消费者欲罢不能地永远成为其客户。
三是品质陷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和品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有资料显示:我国80%以上城市居民的生鲜及熟食品在超市购买。而超市所销售的生鲜及熟食品的品质到底如何呢?同样问题不少。
过期食品“复活”有方。超市的生鲜区,肉类产品上面有包装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按照规定,过期的生鲜食品不可再销售必须下架。据央视今年3·15晚会报道,有暗访者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一盒鸡胗,做了记号,然后将这个做了记号的鸡胗退了货。第二天早上一开门,该暗访者再次来到生鲜冷柜前。冷柜内一共摆了四盒鸡胗,他便将其全部买下,逐个打开包装,惊奇地发现前天做过记号的鸡胗全部分散在三个包装盒里。也就是说,这些过期鸡胗打散之后被重新包装上柜销售了,而包装日期则变成了当日。
“长寿食品”,永不下架。一些超市除了通过变更日期的办法,让生鲜食品永不过期外,还出现了已经过期10年的食品仍然在销售的奇闻。3月12日上午,一名消费者在杭州一家超市选购食品时,惊奇地发现了一种“味丹”牌排骨鸡面的包装袋上竟有“即日起至1998年2月28日止可安全食用……”字样,据此推断,这种方便面至少已出厂10年了!这家超市成了“收藏家”;“十年珍藏版”的“长寿”方便面让这家超市颜面扫地。
美容食品,“色”诱顾客。为食品美容,用光鲜的颜色来掩盖商品低劣的品质,是一些商家惯用的、坑害消费者的陷阱之一,曾引起温家宝总理重视的上海华联超市销售染色馒头事件,就是其中之一。最近,有消费者在福建宝龙一家超市购买了几公斤表皮光亮的鲜橙子,放了几天后,竟然流出了红色油漆状的蜡油。消费者找到该超市经理讨说法,让人惊讶的是,超市经理竟坦然地说,这是用红蜡浸染过的,为了卖相好,水果染色是超市的正常程序。
四是份量陷阱
今年3·15期间,从各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看,超市在商品份量上,短斤少两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广州陈先生说,在海珠区前进路一家超市购物时,按照每斤0?郾7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玉米,经过超市电子秤秤重被计价为1?郾56元。陈先生回家后越想越不对,两个玉米怎能有2斤重呢?于是在附近的另外一家超市重新秤重,结果发现只有8两多。陈先生找到这家超市要求讨个说法,但是超市登记了情况之后,就一直没有下文。陈先生说,总不能为了两个玉米去打官司吧。白小姐在一家超市一次性买了400多元钱的食品和日用品,回家后拿起小票仔细核对发现,她明明买了3瓶橙汁却收了5瓶的钱。有些超市就是利用消费者对计算机收费系统的盲目信任而多收钱款的。今年3·15期间,天津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面积排查了多家超市,结果发现大部分自行包装的食品都缺斤短两,鸡鸭等酱制品标注的净含量基本上都是皮重,而非净重。 五是标签陷阱
由于超市的经营模式大同小异,其黑幕和陷阱也有相似之处。一些超市的标签陷阱同样需要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北京一家超市标签价格为58元一桶的食用油,消费者在结算时,购物小票上的价格却变成了76元,高出标价18元。标签价与结算价不一,这也是许多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情况。你要是同超市理论,超市方回答会很诡辩:58元一桶是促销价,促销期限已过,标价签未来得及换,76元一桶是现行价。
有些商家还利用消费者相信条形码扫描,一般不太注意结算小票与商品标签价格核对这一心理,结算时常常多收费。消费者一定要记住,在结账时一定要仔细复核购物小票和商品标签价是否相符,不要盲目相信电子秤、计算机等,有些极有可能是被商家做了手脚的。
六是广告陷阱
超市利用广告陷阱来误导消费者上当的案例,可以说也并不鲜见。
暗藏玄机型广告。诸如“买多少送多少”——“购物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多买多返,红利不断”。其实,这种“买多少送多少”广告中的陷阱在于“购500元为起点,一天返一元”为条件,500元要返500天,1000元得要1000天才能返完,500天或1000天内,其结果必然是商家不“跑路”,就得关门大吉。如天上掉馅饼式的骗人广告,居然出现在许多主流平面媒体和电视上,不知到底要骗多少人?
还有的超市在广告上标了一大堆诱人的促销商品,但消费者大老远去了之后才发现,这些促销商品是包含在一个星期里的,每天促销什么,不一定,你必天天来才能买上。
用语模糊型广告。很多超市促销广告中,都会以模糊型广告语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一是滥用最终解释权。商家在促销时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处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果商家以醒目的方式宣传“买一送一”,让消费者误以为送的“一”就是买的“一”。等消费者掏钱后发现送的“一”和买的“一”根本不是同一种商品,提出质疑时,店家就会亮出“最终解释权”这一挡箭牌。二是用“满?菖?菖就送”诱导消费者。其实“满?菖?菖就送”中虚虚实实啥都有的。特别是送券的,猫腻更多。天津王先生在华润超市购买了几大包方便面,其中每一包都有一张标价10元的京东商场优惠卡,但当去京东商场网上购物时,人家说了一次只能用一张。王先生的10张卡,要在网上购物10次才能用完,而且还有期限,最后只好全都废了。
言过其实型广告。超市为了吸引消费者,经常搞些“言过其实型广告”。诸如:“大甩卖”、“大放血”、“大优惠”……店堂里挂起大大的“优惠”标志,而小小的黑色字体的原价则被标在很不起眼的位置,其实商品优惠不多,有的仅仅是一两毛钱。还有的超市广告上标注出促销商品数量1000件、5000件或10000件,但大家蜂拥而至后,货架上仅摆放了少许,被一抢而光。再想买,明天见。原来所谓的千种、万件只是一个幌子而已。
消协人士提醒,在消费时一定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购物时所享有的权利,比如知情权,这是避免落入部分商家“广告陷阱”的前提。另一方面,较大件商品一定要向商家索要购物的税务发票,一旦出现纠纷,这就是事后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超市黑幕的根源与治理
一些超市之所以存在重重黑幕,用种种陷阱坑害消费者,伤害民生,主要缘自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监管部门不作为;三是地方政府保护伞;四是超市违法成本太低。
至于如何治理,作者也提出几点建议,虽是老生常谈,但能真正做到也不容易。
一要加大执法和维权力度。一些超市之所以能够长期不规范经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除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管理的掣肘及执法本身的严重不给力外,再就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力度也远远不够。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缺乏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相关规定。关键是相关执法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没有运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要加大惩罚型赔偿的处罚力度。从各地执法情况来看,对违法违规超市的处罚普遍过轻,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罚方式必须坚决纠正。在此可以参照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去年12月有媒体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当天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约4?郾7亿元人民币),理由是该公司数十年前曾用香烟赠品引诱当时只有9岁的她吸烟。而类似的判决在美国还有很多起,惩罚性赔偿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试想,如果有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能懒于去法院维权吗?那些欺诈作假的商家还敢如此大胆地不把消费者当一回事吗!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很遥远,而且,在美国,推动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的也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事实上,并不是每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中,法官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要求。在美国,赔偿的判决分为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补偿性裁决是给原告以补偿,主要是救济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原告的具体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则包括赔偿原告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惩罚之外的赔偿,以惩罚被告违法行为并威慑其不再发生。惩罚性赔偿通常只有在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此外,在举证上,被告方还需承担较大的责任。但是,即使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中没有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并不妨碍他们积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获得的补偿性赔偿也不会让他们在诉讼中吃亏,他们在诉讼中的各种损失和实际开支均会得到弥补。 也许,我们的问题还不在于“惩罚性赔偿”,而是在于如何先让我们的消费者维权行动真正能得到补偿。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既不是补偿性赔偿,也不是惩罚性赔偿。因为,它无法起到惩罚性的作用,许多案件都是小额诉讼,即便是“十倍赔偿”,总额也很小,无法对商家起到惩戒作用。甚至它也根本无法起到补偿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在人身损害赔偿等一些案件中,才对当事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外,像这种受欺诈的商品维权,并不会赔偿实际支出与受到的损失。
解决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维权诉讼的问题,其实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很远,那就是“双倍赔偿”、“十倍赔偿”之外再加上一条:厂家、商家必须补偿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让当事人在维权诉讼中不吃亏。而对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商品欺诈案件则应考虑设立“惩罚性赔偿”,让厂家与商家不敢再次作奸犯科。
三要加大媒体监督曝光的力度。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毒奶粉”、“假鸡蛋”、“地沟油”、“化学虾仁”乃至“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陆续被曝光于公众面前,各类媒体功不可没。在《中国青年报》发起的一项调查中,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62?郾1%的人首选“加大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投诉首选理应是质量监管和工商部门,可是,先发现问题的却总是媒体。但是,对于面广量大的商家违法违规黑幕的曝光比例还是不大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媒体参与监督,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监督有功的媒体和记者实施奖励,对商家蓄意报复媒体和记者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保护媒体和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以让媒体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
四要加大不作为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媒体扮演着对不良超市曝光的主角,意味着正常监管制度的缺位和失灵。纳税人供养卫生、质检和工商等部门,是希望他们能为社会树立质量安全屏障。但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监督部门总是跑不过媒体,这让监管职能部门很尴尬。更重要的是,媒体受资源、调查手段限制,监督往往集于个案,无法让问题得到制度性改善。是否可以采取“连环问责法”。即如果媒体曝光某地某商家违法经营黑幕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对相关监管责任部门的问责程序。为什么媒体已经发现了经营黑幕,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工商、质监部门却发现不了!一年只有一个“3·15”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天天都应该是“3·15”。
令人欣慰的是,“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开展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包括建立诚信评估制度以及严重违规退出禁入制度,以推动国内骨干商贸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相信与民生大计密切相关的超市黑幕一定会被逐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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