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案件管理业务开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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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章对案件管理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无疑是将其摆到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案件管理业务的开展,对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案管业务开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如: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完善案件质量管理、规范接待服务工作等,以及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案件管理;职责;影响;问题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案件管理”单独列为一章作为新增内容编入规则,并在其他章节中对相应涉及到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案件管理部门也随之在全国各个检察院予以成立,我院亦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就我院案件管理工作开展后的一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粗略的总结分析,望与大家探讨。
  一、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登记和移送本院管辖的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
  (二)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立案监督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自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后持相关审批手续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业务部门持相关立案手续及法律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三)集中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发的填充式法律文书,重点对涉及人身权利类、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对纳入管理的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执法规范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五)对涉案款物实行备案监管,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管。
  (六)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七)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的服务、指导与监督,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八)负责案件查询、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接待、阅卷联络等工作。
  二、案件管理业务开展带来的影响
  自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后,虽然在开展业务之初遇到了各种问题,但随着和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磨合,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1、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案件受理、移送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和“出口”,严把这两道关口,能有效监督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保证从检察机关移送出去的每一件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就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接收案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取保候审案件,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联系,核实在案后再行收案。案件办结后,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就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卷宗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即时接收案件材料,移送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送达法律文书、接收回执和回复意见等。通过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有效控制了案件的进出口,提高了对全院办案情况的掌控能力。
  2、分案到人。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前与各业务部门协商沟通,确定分案原则和分案顺序,受理案件后会将案件直接分派到承办人。当然,各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办案工作情况,需要调整案件承办人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也可更换办案人,但须填写《调整分案申请表》并及时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如遇原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原承办人违规违纪办案、特殊案件需指定承办人等情况的,必须层报部门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承办人予以调整。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直接给承办人分案的模式,极大地改善了以往由各部门自行分案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出现各承办人办案数量、办理案件类型不均的情况。
  3、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监控,对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期限等进行预警提示,并制作风险预警通知书。如: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受理后第六天仍未审结的,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移送起诉案件在受理后期限届满七日前仍未审结的,向公诉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结案。每月末对办案情况进行汇总,对逾期未有处理结果的案件,向业务部门发函督促并要求说明理由,业务部门须将相关情况书面向案件管理办公室说明。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办案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杜绝了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
  1、加强日常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除了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外,案件审结后,会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批手续、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补正;对追捕、不捕理由说明书、补查侦查提纲、检察建议等进行备案登记;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等。这些措施有效地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了实时监督,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2、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评查属于事后考评,虽不如日常监督管理具有实时性,但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种方式。案件评查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办理程序、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笔录制作、涉案款物处理、风险评估情况以及装卷归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次评查均组成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由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评查,最后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案件评查,帮助业务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接待服务工作
  1、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我院在办公面积紧张的情况下仍按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满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听取意见、阅卷及各类申请的接待工作需求,为办案人员与律师充分沟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2、保障执法规范文明。制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暂行规定》,并将制度上墙,让来访人员了解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监督案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平时接待过程中,案管工作人员坚持以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积极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预约、联络和接待等服务。制作《律师接待意见反馈卡》,虚心听取律师对案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案管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监督律师依法执业。依法对阅卷律师身份信息和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等“三证”齐全。要求来访律师认真阅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登记表》,并在阅卷后填写《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办理情况表》,在为律师创造良好阅卷条件的同时,切实监督律师依法执业。
  三、案件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案件管理各项工作正在逐步铺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影响到今后案管工作是否能进一步对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发挥好职能作用。
  1、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借助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测、事中矫正和事后督查,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标准,采取自查、抽查、评查等多种形式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察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办案质量具体指标量化标准,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优化。同时,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梳理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隐患问题,科学设计应对措施,尽可能消除质量隐患。通过逐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案件管理监督职能,能有效发现业务部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应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结果,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监督结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将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通过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常态良性互动,对业务部门的工作作出全面综合评价。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案件管理工作在这一大环境中也将会不断地面临新的挑战。案件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模式,深化部门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红桥区 3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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