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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期,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就逐步体现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灵活度不够,不仅阻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化与广度,而且还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缺位问题。因此,需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升金融创新力度并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抵御风险的意识,坚持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施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监管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支付平台,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种独特的互联网技术工具开展并完成了资金融遇、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并且随着“云物大智”高新技术的不断突破,特别是大数据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创新,促使互联网金融不断打破传统金融格局,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管控更复杂。毋庸置疑,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真空”地带,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体制不匹配发展趋势。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国当前所实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技术,金融业行生出了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对此,基于传统金融监管设计的分业监管体制必然就存在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完全可以实现在同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产品、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诸多金融产品。甚至余额宝混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意义上还涉足广义贷币,这些都使得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更快更全面地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使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责任分担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二是就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由央行監管,涉及P2P信贷业务的由银监会监管,涉及股权筹资的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而网络金融产品涉及保险和担保的则由保监会监管。这样,互联网金融的交叉性产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现有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面进行分业监管的“--行三会”的智慧。
第二,规避金融安全性监管。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地规避传统金融所设置的安全性监管。这可能是由于传统金酿监管以机构和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却似乎既没有实体机构,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基于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将金融和非金融行为混合为-体而形成的行为数据,但同时也促使金融和非金融行为完成各自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既有的监管规则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在资本金、风险拨备和流动性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管理要求,从而有可能达到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产生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网络货币,具有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能够通过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而达到影响货币调控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主要依赖于“软信息",诸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经营等数据信息,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在经济最气时会较好,反衬出的“软信息”也较为乐观,相对来说融资也容易,而融资所得就有可能投偏,即投向产能过剩行业,使信贷调控效果受到影响。
第三,引起金融波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应对的风险仍然存在,而且有新的表现形式。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究成支付交易,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就可以完成交易,然而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却加大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导致非法资金“合法"转移。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也就变相地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方便之门”。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已经摆脱了传统的监管框架,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有些机构的业务括动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从当前的情况看,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可能蕴含较大凤险隐患,而且高频化的网络金融交易又有可能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没有边界,金融市场风险容易快速传播和蔓延,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分析
第一,构建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特征,交叉广、参与主体来源复杂,普遍存在跨领城经营的情况,因此单--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都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对此,我国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按照各类业务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从而打破部门以及行业界限,实施明确的监管分工,制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制定监管部11所适用的监管规则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各自的作用,搭建市场凤险综合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灵话,更便利,更具创新性,风险性"。然面,若金融监管过度或错位。就会扼杀金融创新,严重用碍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反过来,监管机构也不能安于现状,更不能搞过多行政干预,而要跳出原有金融监管思维定式,从金融和信息化技术融合角度着手,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性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市场需婴实施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同时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坚守金融信用为本,重点破解金融业务创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用成立“行业协会"等手段大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监管能力高低不仅体现在问题出现的频率上,而且还体现在管理效率,同时要着力突出监管的前瞻性,抵卸潜在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多各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得到,坚持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施适度监管,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阿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6年第7期
[2]率沛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3]徐爱水.审慎监管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回监管规范的评析[J].华北金融,2017年第3期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监管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支付平台,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种独特的互联网技术工具开展并完成了资金融遇、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并且随着“云物大智”高新技术的不断突破,特别是大数据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创新,促使互联网金融不断打破传统金融格局,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管控更复杂。毋庸置疑,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真空”地带,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体制不匹配发展趋势。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国当前所实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技术,金融业行生出了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对此,基于传统金融监管设计的分业监管体制必然就存在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完全可以实现在同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产品、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诸多金融产品。甚至余额宝混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意义上还涉足广义贷币,这些都使得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更快更全面地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使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责任分担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二是就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由央行監管,涉及P2P信贷业务的由银监会监管,涉及股权筹资的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而网络金融产品涉及保险和担保的则由保监会监管。这样,互联网金融的交叉性产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现有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面进行分业监管的“--行三会”的智慧。
第二,规避金融安全性监管。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地规避传统金融所设置的安全性监管。这可能是由于传统金酿监管以机构和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却似乎既没有实体机构,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基于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将金融和非金融行为混合为-体而形成的行为数据,但同时也促使金融和非金融行为完成各自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既有的监管规则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在资本金、风险拨备和流动性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管理要求,从而有可能达到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产生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网络货币,具有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能够通过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而达到影响货币调控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主要依赖于“软信息",诸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经营等数据信息,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在经济最气时会较好,反衬出的“软信息”也较为乐观,相对来说融资也容易,而融资所得就有可能投偏,即投向产能过剩行业,使信贷调控效果受到影响。
第三,引起金融波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应对的风险仍然存在,而且有新的表现形式。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究成支付交易,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就可以完成交易,然而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却加大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导致非法资金“合法"转移。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也就变相地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方便之门”。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已经摆脱了传统的监管框架,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有些机构的业务括动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从当前的情况看,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可能蕴含较大凤险隐患,而且高频化的网络金融交易又有可能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没有边界,金融市场风险容易快速传播和蔓延,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分析
第一,构建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特征,交叉广、参与主体来源复杂,普遍存在跨领城经营的情况,因此单--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都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对此,我国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按照各类业务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从而打破部门以及行业界限,实施明确的监管分工,制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制定监管部11所适用的监管规则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各自的作用,搭建市场凤险综合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灵话,更便利,更具创新性,风险性"。然面,若金融监管过度或错位。就会扼杀金融创新,严重用碍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反过来,监管机构也不能安于现状,更不能搞过多行政干预,而要跳出原有金融监管思维定式,从金融和信息化技术融合角度着手,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性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市场需婴实施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同时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坚守金融信用为本,重点破解金融业务创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用成立“行业协会"等手段大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监管能力高低不仅体现在问题出现的频率上,而且还体现在管理效率,同时要着力突出监管的前瞻性,抵卸潜在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多各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得到,坚持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施适度监管,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阿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6年第7期
[2]率沛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3]徐爱水.审慎监管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回监管规范的评析[J].华北金融,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