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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管理程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的模式对策,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模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1.1合同的订立
(1)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通常由部分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投标所报出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给该承包商来承担。为了使合同的履行中能够更好地界定与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该更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要是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的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的变更所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3)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与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的备案与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与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也贯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1.2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的合同就是主要关键.履行合同包括:(1)处理工程变更与其计价;(2)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的结算。
1.3索赔的处理
在以前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要是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就大大的增加。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能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的目标控制。
2.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模式
2.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工程量清单类别
(1)准确工程量的工程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与完整的。目前所实行计价规范与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都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工程量来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并不完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来进行的招标,一般不是近似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结算时应以实际来完成工程量中的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与确认的程序以及有关要求,一般是由承包人所提出,发包人的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的计划来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及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形象进度节点与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可以超过45d)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所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2)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都使用A方式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3)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2.4变更的计价方式
(1)可以精确的计量变更计价的方式。以独立的报价形式,以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来确认后产生合同的约束力;按计价的规范计量,根据工程量的清单已和有单价的计价,适用同样的及类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
(2)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变更的计价办法应用。变更计价的办法可根据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也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及合同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的方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3.1我国目前合同管理现状
(1)评标方法不合理.我国目前工程招标评标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评标方法,不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而是决定于标底和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不能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以及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定额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中,双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照预算定额据实结算。这样,中标价与工程结算没有关系,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不断发生各种腐败问题。
(3)合同的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可根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所以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是承包商让步而和解,否则,承包商陷入工程款的拖欠泥潭。
(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以及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现在这一环节往往是“备而不审的”,合同当中有着很明显的违法条款存在,通过顺利的备案,给合同的当事人与双方都形成一种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中实施中依“合同”履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3.2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规范评标方法。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使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两阶段的评标方法,不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均采用“封闭的判卷”方式来进行评标。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加强评委的责任心,提高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评标能力,本人认为应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法,以解决评标过程“短、平、快”的不负责的态度。
(2)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从而使投标人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目的是垫资施工和拖欠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強制性措施。
(3)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按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4)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①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我国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保证调解的质量,调解员应采取上岗证的制度,由经过进一步的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来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②完善仲裁制度。各地市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理协会、造价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建议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建议高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科专业,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有效合同管理的措施为:规范评标方法;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6参考文献:
[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533-534
[2] 陈建功,韩建平. 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探析[J]. 甘肃科技, 2008,(06) .
[3] 熊文亮,李慧英. 试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的应对策略[J]. 价值工程, 2011,(13) .
[4] 吴尧.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策研究[J]. 建筑技术开发, 2009,(09) .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模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1.1合同的订立
(1)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通常由部分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投标所报出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给该承包商来承担。为了使合同的履行中能够更好地界定与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该更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要是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的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的变更所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3)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与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的备案与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与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也贯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1.2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的合同就是主要关键.履行合同包括:(1)处理工程变更与其计价;(2)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的结算。
1.3索赔的处理
在以前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要是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就大大的增加。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能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的目标控制。
2.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模式
2.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工程量清单类别
(1)准确工程量的工程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与完整的。目前所实行计价规范与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都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工程量来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并不完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来进行的招标,一般不是近似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结算时应以实际来完成工程量中的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与确认的程序以及有关要求,一般是由承包人所提出,发包人的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的计划来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及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形象进度节点与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可以超过45d)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所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2)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都使用A方式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3)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2.4变更的计价方式
(1)可以精确的计量变更计价的方式。以独立的报价形式,以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来确认后产生合同的约束力;按计价的规范计量,根据工程量的清单已和有单价的计价,适用同样的及类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
(2)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变更的计价办法应用。变更计价的办法可根据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也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及合同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的方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3.1我国目前合同管理现状
(1)评标方法不合理.我国目前工程招标评标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评标方法,不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而是决定于标底和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不能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以及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定额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中,双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照预算定额据实结算。这样,中标价与工程结算没有关系,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不断发生各种腐败问题。
(3)合同的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可根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所以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是承包商让步而和解,否则,承包商陷入工程款的拖欠泥潭。
(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以及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现在这一环节往往是“备而不审的”,合同当中有着很明显的违法条款存在,通过顺利的备案,给合同的当事人与双方都形成一种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中实施中依“合同”履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3.2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规范评标方法。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使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两阶段的评标方法,不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均采用“封闭的判卷”方式来进行评标。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加强评委的责任心,提高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评标能力,本人认为应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法,以解决评标过程“短、平、快”的不负责的态度。
(2)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从而使投标人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目的是垫资施工和拖欠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強制性措施。
(3)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按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4)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①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我国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保证调解的质量,调解员应采取上岗证的制度,由经过进一步的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来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②完善仲裁制度。各地市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理协会、造价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建议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建议高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科专业,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有效合同管理的措施为:规范评标方法;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6参考文献:
[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533-534
[2] 陈建功,韩建平. 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探析[J]. 甘肃科技, 2008,(06) .
[3] 熊文亮,李慧英. 试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的应对策略[J]. 价值工程, 2011,(13) .
[4] 吴尧.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策研究[J]. 建筑技术开发, 2009,(09) .